来源: 时间:2021-11-03 17:31:12 阅读量:
城市高楼大厦越来越多,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伤的事件时有发生。不管从天而降的是什么,都有可能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轻者损坏财物,重者可能会让人受伤流血、甚至可能会夺走他人的生命。
外地某小区监控拍下令人气愤的一幕:
监控视频中的女子嫌小朋友吵闹,直接拿起楼道的灭火器,从3楼的窗户丢下,随即“潇洒”离开,所幸没有造成伤亡,但凡砸中一个孩子,后果不堪设想。
很多人对高空抛物罪,其实存在着这样一个认知误区:只要不造成伤亡等后果,就不会有什么事,甚至认为这都不算犯罪。这就大错特错了,高空抛物罪入刑,恰恰就是指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而高空抛物一旦造成一定的后果,根据不同的情形还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高空抛物的杀伤力有多大?看这张图你就知道了。
2021年3月1号起《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抛物罪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罪名。
《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三条: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法律明文不是约束的全部,自律文明也是生活的准则。没有一项罪名的设立,是以处罚为目的的。关键是通过这种设立和执行,让民众对某些行为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有更加充分的认识,进而产生敬畏意识,约束自己的行为。以高空抛物罪为例,本质上还是一场生命安全教育,是维护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让每一个人、每一次高空抛物时,都有一种犯罪感,才能起到最起码的警示和震慑作用。
作者:卓晓瑞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