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时间:2021-11-03 17:31:12 阅读量:
2020年8月份,王某与郭某在火锅店内吃饭,王某酒后因不满邻桌客人康某等人声音太吵,遂将一杯啤酒泼在康某身上,与康某同桌的朋友站起来与王某理论时,王某上前一拳打在对方脸上,于是王某、郭某与康某等人发生厮打,相互用拳脚、酒瓶击打对方身体。随后火锅店店员报警,双方在等待的过程中,郭某与康某的朋友再次发生口角并厮打,被在场人员挡开,最终双方多人不同程度受伤,康某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一审法院认为,王某与郭某因琐事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二人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最终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四个月,对郭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两个月。
作者:张璇
编辑:王晨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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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