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7 18:02:23 阅读量:
(刘庆民 通讯员:金锁良)近日,由山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危险驾驶案宣判,被告人王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山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今年2月份的一天,山阳男子王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去其岳母家帮忙干农活。当天下午,王某受邀去岳母一亲戚家喝酒,酒后,王某驾驶正三轮摩托车回家。途中将路边行人薛某挂到,造成薛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鉴定,王某血液中乙醇含量高达300.16mg/100ml,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缺乏自控能力,经不住杯中之物的诱惑,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引发交通事故,终获刑罚。在此提醒各位驾驶人员: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请您时刻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