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7 18:13:00 阅读量:
审查批准逮捕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之一,这一阶段的的检察工作短暂而重要,如果案件承办人能很好的把握。一方面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直接的判断依据;另一方面,为案件的后续侦查、起诉、审判等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起着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但由于审查逮捕阶段时间紧、任务重,很多检察人员对这一重要的诉讼环节没有足够的重视,甚至认为是走过场,错失与犯罪嫌疑人直面交流的唯一机会,甚至为案件后续发展埋下隐患,坐失良机。针对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笔者就审查逮捕阶段如何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重要作用,略陈管见。
一、稳定不良情绪,消除对立态度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由一个完全自由的人,突然间沦为“阶下囚”,身处看守所这样一个陌生的环境中,与外界的联系已基本隔绝,面临着漫长的刑事诉讼过程。对自已未知的前途命运和将要面临的处罚惴惴不安,有的焦虑烦燥,无助绝望;有的破罐子破摔,摆出一幅无所谓的样子;有的产生对抗心理,甚至以报复、自伤自残等一系列不良行为来给司法机关施压。如果不能很好的消除上述不利因素的影响,那么势必让讯问的效果大打折扣。此时检察人员的讯问不能仅仅停留在核实案情,严防冤假错案这一最基本的层面,更重要的是要在安抚其消极不良情绪上下功夫。案件承办人可以充分利用讯问的机会,向犯罪嫌疑人表达国家、社会、亲人等各方面对事件的关注及支持,让犯罪嫌疑人充分意识到自已并不是处于一种孤立无援的境地,国家、社会、亲人及至司法工作者对其都没有放弃,最大可能有消除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认罪伏法的不利情绪,让其以良好的心理状态正确面对后续的刑事诉讼活动。
一、 告知诉讼权利,解释涉嫌罪名
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大部分人对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不清楚或者一知半解,有的想了解也不知道从何了解,想咨询办案人员又有一定顾虑,对更深层次的刑法法条、司法解释以及实践情况均不大清楚,如何减少对立,保障人权,准确的定罪是由法律专业人员依据刑法、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实践经验作出的综合判断。一个合格的案件承办人不仅要做到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认定,更要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让其知道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自已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自已所涉嫌的罪名及追诉标准、量刑规定、法定或者酌定从轻、从重的情节。这样一方面可以消极犯罪嫌疑人的对立情绪,增加犯罪嫌疑人对案件承办人的信任,让其知道在何种情况下将构成何罪,对自已的行为有更清晰的了解。促使其实事求是的交待有罪或者无罪、罪轻罪重的真实情况,法定或者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从而为办案人员准确定罪和认定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提供参考。
二、 坚持无罪推定,全面掌握案情
对案件事实的全面了解,是准确认定犯罪和是否批准逮捕的前提。要对案情做到全面了解,必须坚持无罪推定原则,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案件发生后,家属对整个事件往往处于一知半解或者根本不知情的情况,即便从办案单位或侦查人员口中了解到的案件情况也仅是只言片语、残缺不全,甚至带有一定的主观倾向。同时由于审查批准逮捕阶段,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也仅仅是停留在阅卷上,那么从犯罪嫌疑人口中还原案件的真实情况是整个审查工作了解案件事实的关键。就好象达芬奇画蛋一样,同样一颗鸡蛋,在不同的角度,让不同的人画出的来效果都是不一样的。办案也是一亲,同样的事实,在不同人眼中会有不同的看法,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其行为构成犯罪,但在案件承办人眼中,其行为可能并不符合相关罪名的构成要件或者与犯罪构成关系不大,也许犯罪嫌疑人认为无关紧要的情况,在案件承办人的眼中,却是定罪量刑进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的重要判断依据。案件承办人如果能充分利用审查逮捕阶段的讯问工作,全面了解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人身或者社会方面的危险性,这样对正确批准逮捕,提高逮捕案件质量的作用肯定是积极的。
三、 客观公正评判,准确做出决定
新修改的刑诉法,使逮捕的条件更为严格和具体,完全否定了以往“构罪即捕”的传统观点,即对一个案件不但要审查是否构成犯罪,准确把握是否可能判处有期以上徒刑,还必须审查是否具有法定的五种社会危险性,只有这三个条件同时满足时,才认定符合逮捕条件,从面才能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否则,即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也应该视为批捕质量不高甚至错捕。降低审判前的羁押率是司法界的主流呼声,少捕慎捕、保障人权是对审查批准捕工作的总体要求,多年来的司法改革,便审查逮捕工作更加理性、文明和慎重,不批准逮捕已成为一种常态。犯罪嫌疑人并非法律专业人士,对自已所实施的行为是否严重往往没有一个清晰的了解,对于自已的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的专业判断更是知之甚少。从事审查逮捕工作的案件承办人可以根据所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务经验,综合自首、立功等情节,对犯罪嫌疑人最终可能被判处的刑罚作推断,并通过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一贯表现,分析事实经过,在看守所羁押一段进间后的悔改表现等,综合评判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从而准确提出批准逮捕与否的意见。
四、预测不捕后果,提前做好应对
众所周知,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是否批准侦查机关要求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对刑事案件的后续发展有重要影响,而在司法实践中,“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在社会上依然存在,甚至在一些专来的司法人员中也根深蒂固。有的侦查人员甚至以案件若不批准逮捕,那么犯罪嫌疑逃避侦查怎么办?受害人缠闹怎么办等理由给办案人员施压。因为若检察院对一个案件不批准逮捕或者决定不捕,那么这个决定则是刚性的。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刑事拘留将会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尽管仍有后续的刑事诉讼程序需要进行,但此时犯罪嫌疑人已从看守所出来了,处于一种相对温和的自由环境中,甚至很大一部分人会认为自已没事了。而此时的检察机关则面临着侦查部门复议、复核,犯罪嫌疑人出现逃跑、自杀或者逃避侦查等一些不可预见却现实存在的压力。在这些压力的影响下,有的办案人员难免会降低批捕标准,拿出逮捕的的倾向性意见;有的办案人虽然坚持原则,拿出了不批准逮捕的意见,但在不捕说理时理由不够充分,复议复核时难免陷入被动。如果能在审查逮捕阶段充分的把握好讯问犯罪嫌疑人这个机会,将前述几个方面的内容都能考虑到,那么对于侦果机关不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在说明理由时依据充分,即就是遇到复议或者复核的情况,也能做到有理有据,防患于未然。既能保证批捕质量,又能让侦查机关心服口服的接受检察机关的决定,为案件的后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作者:柞水县检察院 牛亚军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