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甩锅”变“担责”?调解给娃一个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24 09:48:18 阅读量:

张(爸爸):“两个孩子你不管不问,我要离婚,孩子都应该归我。”

闫(妈妈):“你对我实施家暴,离婚可以,但是老大身体残疾,我没有能力养,老大归你,老二归我。”

法官:“离婚解除的是你们的婚姻关系,而非亲子责任,无论如何都不能让娃没有家!”

近日,西咸新区法院姜文娟法官成功调解一起矛盾突出的离婚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5月8日,张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闫某解除婚姻关系。经调查发现,闫某曾于1月18日作为原告,向我院提出与张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因双方均拒绝抚养残疾的长女,我院判决其不准离婚,并向双方下达《家庭教育令》,要求双方父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

 

法院调解

经过与双方进行多次庭前沟通发现,尽管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在残疾长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配上存在较大分歧。依据双方申请,法官助理刘思檬发出调查令,详细梳理双方财产,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法律为准绳,以情理为纽带,依托《家庭教育促进法》督促父母承担起应尽责任。

 

开庭时,姜法官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并发现矛盾焦点仍旧集中在长女的抚养问题上。她运用“四个最”小切口创新措施,依托“最后一劝”调解机制,讲法理、谈亲情、论责任,强调婚姻可以解除,但血缘无法割裂;矛盾可以化解,但责任不能推卸;财产可以分割,但亲情不应计算,引导双方认识到残疾子女的抚养不仅是法定义务,更是道德与情感上的责任,同时通过引导双方共同回忆长女成长点滴,唤醒血脉亲情。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长女、次女均由张某抚养,闫某支付长女抚养费至闫某六十周岁,支付次女抚养费直至次女十八周岁,并在调解书中强调抚养费一分不能少、探视权一次不能缺、关爱心一刻不能淡,重申《家庭教育令》的法律效力,要求定期回访监督履行情况。

法官心得

“一纸判决易写,万家和谐难得。”家事审判不仅要明是非、断曲直,更要解心结、续亲情。法官要细心调查案件事实、用耐心化解矛盾纠纷、用爱心回访守护成长,让每一个家事案件都传递司法温度,守护万家灯火。

法条连接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供稿| 西咸法院

作者| 刘思檬

编辑| 李娟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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