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分手了,我们的“家”该归谁?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7-24 09:49:23 阅读量:

小帅与小美曾是一对甜蜜恋人

但此段情感之旅并未走远

和平分手后各自奔赴心中山海

可是

分手后“家”该归谁?

让我们一起走进他们的故事

……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小帅、小美当时正值恋爱期间,共同作为买受人购买一套总价为110余万元的房屋(经评估,现总价值约为200万元)。此房屋首付款约45万元,小美支付6万余元,其余款项则由小帅全部支付。

同年11月,小帅作为借款人又向银行贷款60余万元,按揭贷款亦由其独立偿还。后该案涉房屋于2021年11月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为小帅、小美,其间小帅还支付了房屋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房屋所有权登记费、物业费等共计约15000元。

两年之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但对房屋的分割存有较大争议。故小帅将小美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房屋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按小美出资比例补偿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登记在小帅、小美名下,双方未就份额进行约定,属共有性质。而该房本用于结婚使用,现因双方已分手,共同共有基础已丧失,小帅主张分割案涉房屋,依法予以支持,因原告小帅出资较多,案涉房屋确定由其所有较为适宜。

而鉴于二人仅为情侣关系,宜应按照双方出资比例予以分割,但考虑到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系结婚所需以及房屋价格上涨等影响,故依法判决:房屋归原告小帅所有,原告小帅应依据房屋评估价格向被告小美按其出资比例支付补偿款。

法官说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原、被告各自应按多少比例对案涉房屋进行分割。

实务中,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是协议分割“优先”;若协议无果,则是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分割,而当所涉财产如房屋等发生了“涨价”情况时,“增值”部分自然亦应涵括其中。

但案涉原、被告现仅为情侣(恋爱)关系,故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以双方之间实际关系为考量依据且兼顾案涉房屋的整体出资、市场影响等因素,精准把握“切分”原则,最终予以酌情认定折价款占比,以进一步引导正确的社会价值导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文章中出现的当事人名称均为化名)

 


供稿| 西安雁塔法院曲江法庭

 

作者| 郭少勇

编辑| 李娟

责编| 马宁

审核| 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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