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8 17:10:52 阅读量:
自2011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了案件管理办公室,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便纳入了案管办的日常工作范围。案件质量评查作为规范执法办案、提高案件质量的有效手段,对于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减少冤假错案、防止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由于案件质量评查本身的复杂性、系统性,在评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研究和解决。
一、对案件质量评查的认识不统一
首先是被评查人员对案件质量评查存在抵触情绪。当前,我们检察机关不同程度的存在案多人少、工作繁忙的现状,检察干警又务必按照法定期限办结案件,加之业务干警的办案能力、业务素质有高有低,这样就容易导致部分案件可能存在执法不规范问题或程序性、实体性瑕疵或错误,因此在评查案件时不可避免的会发现这些问题,对此,部分干警思想上对案件质量评查存在抵触情绪,不能积极配合案件质量评查工作。其次是案件质量评查人员存在思想顾虑。由于在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成员中,具体负责评查工作的干警均为本院的工作人员,与案件的承办人都为同事关系,而且案件评查承办人评查工作的保密制度相对缺失,因此顾及到各方面的因素,评查人员在案件评查中的积极性不高,不敢认真评查,也不愿意认真评查,评查工作较浮浅,最终使评查设定的预期目标不能得到很好的实现,这样有可能使评查工作完全流于形式,使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难以查深查细。因此,面对评查人员的“好人思想”和“怕得罪人”的心理,如何将评查人员从这种矛盾的漩涡中解脱出来,是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二、案件质量评查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的配置不合理
在我院每年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或者是上级院要求的,或者是政法委、人大组织的,或者是本院党组根据工作安排统一部署的,但是每次案件质量评查都是临时设立由院领导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领导,评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也是每次评查时随机组成。同时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承担相关评查工作和案件质量的检务督察,案件质量评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挂靠检委办,或挂靠案管办。这一做法能够显示各院党组对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充分重视,但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并非案件质量评查的常设机构,而且院领导及各部门负责人均有各自的日常工作,不可能在案件质量评查上投入过多的精力,因此,案件质量评查的日常工作就落到了案件质量评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身上,但该办公室也非专门设立的质评机构,是从各相关部门抽掉的人员组成,只有在临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的时候才召集在一起。这就使得案件质量评查缺乏专门的机构和专门的人员,案件质量评查也就不能常态化和专业化,案件质量评查的水平与实效也就很难有大幅度的提升。
三、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不科学
案件质量评查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恰当,直接影响到评查结果是否准确。由于评查人员的业务能力、工作态度、自身素质客观上存在差异,在没有一个具体、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评查机制的指导下,难免出现问题,因此制定一套完整、科学、操作性强的评查方法尤为重要。在目前我院开展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中,不少评查人员将评查重点放在法律文书及卷宗瑕疵等比较容易发现的问题上,但对案件程序、实体问题的审查不够。一是因为参与案件评查的人员中有的不是办案人员,对案件的办理程序并不熟悉,无法发现案件中存在的深层次问题。二是由于缺乏科学的评查方法与评查机制,使得评查工作的保密性丧失与评查过程的过度公开化,导致评查人员不愿意、不敢仔细评查出程序性与实体性问题。
四、案件质量评查的时间不固定、评查范围不全面
从目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践操作来看,案件质量评查通常是上级机关要求才开展评查工作,只是一种用来完成上级机关工作部署的运动式突击而非常态化机制,自身很少主动启动这项工作。而且每次所评查的案件基本上是自侦案件、不批捕案件、不起诉案件、撤销案件等非常规案件,普通案件基本上不进行评查。由于这些非常规案件对案件当事人的影响巨大,社会关注度高,所以对承办人执法办案的监督力度也比较大,案件质量一般都比较高,对其进行案件质量评查通常很难发现问题。相反,常规案件因其案情简单、事实、证据充分,办案人员在主观上容易轻视,比较容易忽略一些程序性问题。
五、案件质量评查的标准不明确
案件质量评查标准的导向是激励承办人多办案、快办案、办铁案,但如何认定质量评查标准的科学性,主观随意性很大,容易发生分歧。比如,我院案件质量评查确立的标准是“案件事实认定清楚、定性准确、证据审查严谨、采信说理充分、办案程序规范、法律文书标准、卷宗装订规范、办案效果良好”,这种单纯地以定性的方式来设定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过于泛化,不易操作,评查结论也不一定服人。所以案件质量评查标准要设置的细化、具体、规范,但标准如何具体量化却是个难题,既不宜太细,要支持承办人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又不能不细,要克服评查可能带来的各种随意性与主观性,要使评查标准预先取得公知公信的认可,才能有效保障案件质量评查的科学性。
六、案件质量评查的激励机制不健全
根据我院案件质量评查实施方案的规定,案件质量出现了问题,承办人及办案部门应认真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而且将案件质量评查的结果及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将评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但是从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实际情况来看,这些措施均未落到实处,每次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束后,案件质量评查结果很少公开,往往是在评查工作结束后,评查人员或评查领导小组完成评查总结报告报检察长审阅完毕后,再把报告上交上级院或组织评查的单位,整个评查工作即告结束。而对于全院干警来讲,评查什么案件、具体评查程序如何、评查出来什么问题都不清楚,更谈不上案件质量好坏奖惩措施了。因此,案件质量评查激励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办案人员没有对案件质量评查引起足够的重视,严重影响了案件质量评查的效能。
为了更好地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结合我院检察工作实际,我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
一、明确评查主体
案件质量评查主体涉及评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组成,是构建质量评查机制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1.设立评查小组。案件管理办公室在院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设立评查小组,负责组织检查和评议全院办案质量工作。
2.小组组成人员。评查小组的组成人员主要由不具体办案的检察员组成,主要包括检察委员会成员、案件管理办公室成员、办公室成员、监察科成员、检务督察办公室成员组成。
3.成员选择标准。评查小组成员选择标准是抽调素有威信,具备良好专业素质和具有良好道德品行的检察人员组成。
二、确立评查原则
1.实事求是原则。即案件评查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中立,不带有个人情感或功利色彩,评查人对评查的案件同等对待。
2.客观公正原则。即案件评查是对案件质量的真实检验,而不是敷衍或消极的检查,也不是简单的纠错,更不是借此机会不公平地对待或指责别人。
3.突出重点原则。即案件评查应当着重从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规范、风险评估、文书使用和制作、涉案款物处理等方面进行。
4.注重效果原则。案件质量评查合理性的关键在于其具有能动性,即让评查出的问题反馈后得到改正,办案质量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真正实现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的目的。
三、掌握评查方式
1.专项评查。案件质量评查的案件包括检察院的各类案件。案件质量评查可以对法律的适用、对证据规则的把握进行横向、纵向的多角度、分层次的比较分析。
2.重点评查。重点评查是案件质量评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即对重点案件进行评查分析。通过重点评查,进行汇总分析,找出办案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用以指导检察业务实践。
3.定期评查。即定期对案件进行评查,通过评查奖优罚劣,增进案件质量稳步提升。
四、规定评查范围及内容
1.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案件质量评查的范围为各业务部门所有办结(法院判决和业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作出相应诉讼阶段决定)的案件。重点为:(1)自侦部门、民行部门所有办结的案件以及作出不立案决定后有信访的案件;(2)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不捕、不起诉和撤回起诉的案件、追捕、追诉、增减罪名以及改变定性的案件;(3)判决无罪的案件、提出抗诉法院未改判的案件。
2.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应当尽可能全面,全方位地发现问题,客观、准确地评价案件的质量。具体来说,质量评查的内容应包括:(1)实体方面:定罪、定性是否准确,处理是否适当;(2)程序方面:受案、监督立案、强制措施、核实证据、办案期限、案件审结等工作程序是否适当;(3)文书规范方面:格式、引用法律条文、表述、制作等是否规范;(4)工作制度方面:当事人权利(各类告知书、律师会见)履行监督扣押、冻结款物情况等是否遵守相关规定;(5)其他方面:案件讨论程序、审批程序是否严格。
五、规范评查流程
1.评查人员通过阅卷、座谈、调查、走访、评议、公开听证、专家论证等形式开展评查工作。
2.在案件质量评查的具体方法和程序上,由案件承办人先对被评查的案件质量进行自查,主要就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存在问题的原因、性质、程度写出自查意见,再由部门负责人核查,最后由案件质量评查人员评查并写出评查报告,提出意见,对于确有质量问题的案件建议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六、根据评查结果承担规定责任
1.评查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2.评查人员在评查报告中认为有质量问题的,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并作出最终认定;评查人员认为没有质量问题的则不再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直接由评查人员作出最终认定即可。
3.实体上差错的责任承担,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已经作了明确规定;程序和法律文书等方面的差错责任除主管人员的错误命令、决定导致的之外,均应由案件承办人承担。 作者:商州区检察院 张璇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