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5 14:38:37 阅读量:
渭城区人民检察院公诉部根据“问题发现在诉前,问题解决在诉前”的工作思路,切实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于有问题的案件区分不同情形实行区别对待,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埋下质量“安全”隐患。
一是及时与侦查人员沟通,查明卷宗背后的“另有隐情”。要求承办人除阅卷、提审外,还要与包括实际承办和负责预审等在内的侦查机关相关人员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必要时要求他们对取证情况进行说明,以进一步查明案发经过、价值认定、犯罪嫌疑人态度以及侦查机关内部是否存有争议等情况,既防止相关证据被遗漏以致未装进卷宗,也防止卷宗背后“另有隐情”。
二是加强证据复核,对非法证据坚决予以排除。要求承办人通过阅卷、提审、听取当事人、辩护人的意见、询问证人等途径核实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对瑕疵证据,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正和说明,对于通过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骗供等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以及鉴定依据不足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排除,确保在案的每一份证据不仅是定罪量刑所必须的,且均能经得起庭审的质证和考验。
三是充分发挥不起诉、撤案的作用,实现诉前分流。对已经所有补侦手段但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决定不起诉或者同意公安机关撤回案件。
作 者:韩和芳 编辑:田森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