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3 15:13:04 阅读量: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对象数量不断增长,为使社区矫正管理工作更加科学、规范、高效,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下简称社区矫正参与机关)都相继引入信息化管理技术。
一、当前社区矫正信息共享中存在的问题
司法实践中,社区矫正参与机关虽然各自建立了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平台(系统),但各平台(系统)之间相互独立,缺乏关联性。主要表现在:
1、与法院信息平台无法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共享。由于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来源的多重性,又存在更新时间差,使得检察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常出现重复和缺漏。
2、与司法行政机关信息平台无法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监督主要通过查阅台账资料、了解谈话、走访社区矫正人员、随机检察司法所矫正活动等方式,但检察人员少、工作量大、监督效率低、易出现监督盲区、效果也不好。
3、与公安机关信息平台无法进行信息交换、数据共享。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准确获取公安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一般都是被动接受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反馈信息,检察监督工作被动滞后,难以做到及时检察。
二、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构建
社区矫正人员信息无法交换,社区矫正工作动态数据无法共享,使得各社区矫正参与机关之间工作衔接不顺、配合不畅、难以形成合力。笔者认为要解决社区矫正中存在的问题,必须构建统一社区矫正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具体模块设置如下:
1、原始信息录入模块。由法院、公安等非监禁刑决定机关将社区矫正人员原始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矫正地住址、监外执行期限,罪名、矫正类型)录入平台,并分流至社区矫正地司法行政机关,避免多机关录入造成平台社区矫正人员信息重复或分流混乱。
2、矫正信息录入模块。由司法行政机关对接收到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完善,并分发给社区矫正人员居住地的司法所进行列管矫正,司法所负责社区矫正人员监管教育等矫正活动的信息录入,直至社区矫正人员解除矫正或终止矫正。
3、违法犯罪信息录入模块。由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的信息进行录入,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录入,法院对审判的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进行录入。
4、检察监督信息录入模块。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参与机关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发现管理漏洞、执法不规范问题的,及时通过平台发出检察建议,发现执法机关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对方整改落实。
作者:李杨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