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检察院:公款私存法律定性的探究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2 10:44:29 阅读量:

近年来,在习近平总书记新时代的社会主义道路上,加强全面依法治国的进一步推进,虽然公款私存现象有所管制,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仍大量存在,这种现象成因复杂,危害明显,且有逐步蔓延的趋势。因其多是是逃避监管而为的行为,极易成为贪污、挪用等犯罪行为的上游犯罪行为。

一、公款私存的表现形式:

公款私存是指单位或个人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的行为。公款私存通常情况下分为帐内私存和账外私存以及占用公款利息为私用这三种形式。帐内私存,是指虽然纳入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科目,但却未按规定存放资金。常见的具体方式是财务人员将收取的现金或单位的银行存款在单位“现金”、 “银行存款”科目上反映,同时违规将公款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帐外私存,是指并不纳入在单位法定会计帐簿、法定帐目,而是以个人名义存放资金的形式。

占有公款利息私存是财务人员为了获取利息而将公款秘密私设单位账户存放,公款最终归还单位,利息据为已有。这从本质上说仍是公款私存,可视为公款私存的一种特殊形式。

二、公款私存的定性、探究

公款私存行为在严重地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的同时,也对社会生活的正常进行造成了难以恢复的伤害,我国的法律法规从不同方面制定了对这一行为的处罚依据。

一是对于违法行为属于单位行为的公款私存。因为是单位主观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公款无论是帐内私存还是帐外私存,只是存放形式的的不同,与单位法定帐户上的资金并没有实质上的差别。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涉嫌犯罪,如贪污、挪用、私分等,可直接按所涉嫌罪名处理。

二是对于违法行为属于个人行为的公款私存。

1.行为人若是为了资金安全,为临时周转或错误认识等原因而为的行为因其主观上没有非法获取公款使用权的目的,客观上也并没有妨碍单位对公款的使用,则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应从违反财务管理制度方面进行纪律处分。2.行为人为帮他人完成揽储任务的公款私存行为,虽然违反了财经纪律,可以给予一定的政纪、党纪处分,但公款并没有给他人使用,没有被挪用,而不应以犯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从中获取财物,符合受贿罪构成条件的,自应以受贿罪论处。3.财务人员擅自决定将公款私存,将私存银行存单为他人提供质押担保的行为,符合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规定的,以挪用公款罪处罚,挪用公款数额以实际或者可能承担的风险数额认定。究其原因,金融机构存单折属于有价证券,挪用有价证券、金融凭证用于质押行为与挪用公款为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实质的区别。

三是行为人为侵吞利息而公款私存的行为。这在公款私存问题中较为复杂的违法形式。公款帐内私存时,行为人的目的仅是为了获取存款利息,且为掩盖这一目的,行为人在单位需要使用资金时并不会妨碍单位对私存公款的使用,实质上公款的使用权仍在单位。此时私存公款侵吞利息的行为若涉嫌犯罪,可只按贪污论处。

三、遏制公款私存的方法

如今,公款私存这一毒瘤已成为维护经济、金融正常秩序,防止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的重要举措。基层司法部门必须在强化法律监督,加大制度建设的同时,注重各部门间的联合,从源头上、根本上摧毁毒瘤生长的空间。

首先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做到有法必依。通过社会舆论平台加大力度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处罚,从思想上、制度上遏制这种违法违纪行为的滋长。 

其次要加强金融管理。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制止存款业务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则》等行业性法律规范。从行业道德上约束金融系统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铲除公款私存的去路。

再要坚持定期检查,及时追究责任。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履行职责,在职权范围内严厉惩处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凡发现企事业单位有公款私存或金融机构有高息揽储行为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商洛市检察院 李成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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