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2 09:58:22 阅读量: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助措施。近年来,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高检院、省检察院关于国家司法救助相关制度和意见,自2017年以来,共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15件,其中对未成年人开展司法救助7件,占总办理案件的47%。
一、商州区人民检察院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未成年救助对象实施犯罪的主体情况。从年龄机构上看,中老年人对救助对象进行性侵害的比例较高,这7起未成年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中,犯罪主体在60岁以上的有3件,占总案件的43%,犯罪主体在50至60岁的有1件,犯罪主体在40至50岁的有3件。
(二)救助对象的基本情况。这7起救助案件中,最大年龄为16岁的一件,13岁的两件,10岁的两件,9岁的一件,7岁的一件。
(三)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情况。这7起救助案件均未得到任何补偿和赔偿,其中6起案件证据充分,被告人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告人追究了刑事责任,其中一起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没有提起诉讼,无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
二、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宣传不到位。群众对国家开展司法救助制度了解不够,很多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不懂得用这一制度救济自己合法权利。
(二)救助不及时。一些案件是在矛盾激化,甚至发生上访的情况下才开展的救助,未能做到案件发生时、救助随之跟上。
(三)办理此项工作人员少、任务重。在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中,基层检察院控申科人员普遍不足。司法救助对象的核定主要通过侦监、公诉的卷宗档案,下乡调查了解的时间不多,导致许多可能有享受司法救助条件的案件当事人不能及时得到救助。
三、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的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宣传教育。在办案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帮助困难弱势群体,切实做好涉法涉访涉诉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工作;同时加强宣传和引导,让救助当事人了解国家司法救助工作。
(二)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司法救助体制机制。一要对本部门开展未成年人国家司法救助情况及时与其他政法部门进行共享,防止重复救助;二要统一司法救助规定和要求,明确救助对象和条件等内容,严格资金的管理和发放。
(三)强化救助部门之间的联动配合。一是要加强控申部门与侦监、公诉、财务等部门的衔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告知其有权提起救助申请,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二是要加强与民政、社保、扶贫等部门的衔接,探索全方位的司法救助机制,对实施司法救助后仍然无法解决基本生活问题的特殊人群,要多方联动,通过社会救助途径帮助解决困难。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李成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