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9 18:28:34 阅读量:
4月19日,中共平利县纪律检查委员会、平利县监察委员会、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等案件线索的双向移送反馈、协作配合、日常联络以及工作要求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
《意见》指出,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机制旨在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纪检监察职能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进一步整合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加大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
《意见》要求,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机制。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诉讼案件和刑事检察案件中移送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移送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线及立案、抗诉案件线索。
《意见》要求,建立协作配合和联络机制。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各指派专人负责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的登记、管理、移送和反馈等工作,双方在办理案件中,需要使用对方已取得证据材料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调取。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加强协作配合,及时解决案件线索移送中存在的问题。
《意见》强调,要强化自身监督工作。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要严格遵守办案纪律,认真履行职责,不得跑风漏气,不得接受他人请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等,构成违纪违法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王隆桂供稿) 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