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山阳检察院:近五年来办理危险驾驶案件情况分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22 17:35:14 阅读量: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高,各类交通工具进入寻常百姓家,一方面方便了出行,加快了生活节奏,但同时危险驾驶行为也越来越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对危险驾驶罪作了相关规定,自实施以来,对维护公共安全起到了巨大的促进作用,危险驾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遏制,但就目前发展情况看,形势仍不容乐观。笔者对近五年来本院办理的危险驾驶类案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通过剖析危险驾驶犯罪的特点和原因,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提出几点可行性建议和预防对策,以期从根本上遏制和防范此类案件的发生。

一、  危险驾驶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至2017年,我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危险驾驶类案件60件。其中2013年度受理13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3件,法院判决13件;2014年度受理7件,向法院提起公诉6件,作相对不起诉1件,法院判决6件;2015年度受理6件,向法院提起公诉6件,法院判决6件;2016年度受理11件,向法院提起公诉10件,作相对不起诉1件,法院判决10件;2017年度受理23件,向法院提起公诉21件,作相对不起诉2件,法院判决21件。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近两年来危险驾驶案件仍呈高发趋势。此类案件高发,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引起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二、  当前危险驾驶案件呈现的特点

    1.犯罪主体基本为男性,且文化水平较低、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约占96%。在办理的60件危险驾驶案件中,全部为男性犯罪嫌疑人,受过较为全面的教育者寥寥无几。这个群体的人员多为农民或其他无固定工作、收入的人员,其安全意识淡薄、法律意识薄弱、对自己行为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呈漠视状态。

2.涉案车辆大部分为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涉案车辆类型来看,普通二轮摩托车约占78%,私家小轿车及其他车辆约占22%,且涉案普通二轮摩托车基本为无牌、无证车辆。摩托车具有易学、方便、轻巧等特点,因此成为人们首选的交通工具。伴随着摩托车的增多,乱闯红绿灯、逆向行车、酒后驾驶逃避检查等一系列违规、违法行为也与日俱增,因此对摩托车的专项治理应引起足够重视。

3.所查处的案件类型全部为醉酒驾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情节严重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查处危险驾驶案件基本上是常规的酒驾行为,对于其他几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涉猎。

4.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时间较为集中,且被告人血液乙醇含量普遍偏高。从发生时间看,危险驾驶行为均发生在午晚餐后,14时至16时和20时至24时是危险驾驶行为的高发时段;从血液乙醇含量看,大多在120mg/100ml200mg/100ml之间,属于严重醉酒,4例案件的血液乙醇含量竟高达300mg/100ml,属于重度醉酒。

三、危险驾驶案件频发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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