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01 17:02:55 阅读量:
9月1日上午9时,一声法槌响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曹俊以员额检察官身份,对被告人谢某故意杀人(未遂)一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由平利县人民法院院长王超担任审判长。曹俊作为入额的院领导直接办案,真正实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理念,是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良好体现。
该案是一起因家庭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未遂案。被告人谢某面对失望悲观的生活产生了与丈夫同归于尽的念头,采用煤气罐释放液化气遇火爆炸的方式欲结束2人的生命,结果2人均被烧伤,其中谢某本人为重伤。办案期间,曹俊认真审查案件证据,归纳争议焦点,确保案件定性准确,证据确实充分。庭前,他认真准备,制作了出庭预案。庭审中,他宣读起诉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就案件的定罪量刑发表了公诉意见,同时对庭审的归纳的争议焦点与辩护人进行了互相辩论,展示了个人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娴熟的出庭应变能力,收到了良好的庭审效果。
据悉,司法责任制改革工作启动以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落实相关要求,入额的院领导直接办理案件已成为一种常态,全院入额院领导均已办理案件。平利县检察院结合实际,设置轮案机制,明确入额院领导办案办案的范围、数量,院领导主动承担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充分体现了该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