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浅议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6-20 17:03:45 阅读量:

 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深化检察改革2013-2017年工作规划》中提出,要“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近年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下沉并逐渐向基层转移,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中的地位与作用越来越凸显。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派出所是开展刑事侦查,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最前沿的部门,是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的最基层单位。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建立健全对公安派出所的法律监督是把好刑事诉讼活动第一道关口的必然要求,也是延伸法律触角、促进检务下沉、助力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笔者现就公安派出所执法活动存在的问题、刑事监督的现状以及对策谈一点自己的看法。

一、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设置密度高,覆盖范围相对较小,对所辖区域的情况了解深入,直接与当事人接触,掌握最原始证据等是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刑事执法活动中的优势,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并没有很好的将这些优势转化到执法活动中来,甚至还出现了诸多问题:一是执法活动不规范、自由裁量权过大。如对于一些应当立案的刑事案件由于熟人熟地等原因有案不立、降格处理,或者对一些不应当立案的民事案件非法干预、定性不准;二是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屡有发生,刑事证据薄弱。如在讯问、询问当事人、证人环节,往往不在指定地点、不启用录像监控,有的办案人员缺乏办案资格,有的讯问、询问人员只有一人。这种情况下,防止和排除刑讯逼供或违法取证得不到有效保证,致使刑事案件的证据存疑,办案质量不高,效果不佳;第三干警刑侦专业化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由于基层公安派出所设置密度较高且直接面对违法犯罪分子,因此对办案人员的数量、质量有一定要求,但实践中一些基层公安派出所办案民警配备不足,有的甚至大量使用临聘人员,参与办案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这种做法无疑使刑事执法活动更加难以得到保障。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监督的现状

当前,许多地方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仍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进展缓慢,收效甚微。主要表现在:一是监督活动存在“盲区”、监督落不到实处。检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时,往往将重点放在了与自己相对应的公安机关层面上,却忽略了对公安派出所层面的监督,而且在日常的案件办理中,由于工作性质和机构设置的原因,基层公安派出所一般都是通过公安局移交案件,检察机关的侦监部门、公诉部门与公安派出所接触的机会很少,即使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派出所存在违法立案、侦查等行为,也往往向同级公安机关提出,再由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产生问题的公安派出所进行整改,因此很难监督到实处、监督到根源。二是监督范围较小、监督方式被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往往落入“以案件为中心的事后监督”的误区,只有控告申诉案件以及进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程序的案件,公安派出所的执法活动才能够进入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同时认为监督只是单纯的就案论案,即使在案件中发现了问题,也是问题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之后,有的转圜需要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而有的甚至无法挽回,因此迫切需要检察机关将以事后监督为主转变为以事前、事中监督为主,将原来的以案件为中心的监督转变为全程监督和同步监督。三是监督手段单一、监督人员不足。目前,一些检察机关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大多采取定期走访、翻阅案卷等手段,这种监督手段具有选择性和阶段性,往往使监督浮于表面,同时面对设置数量和配备人员多出十几倍的公安派出所,检察机关的监督人员严重不足,这种现状使得监督活动的开展更加举步维艰。

三、检察机关加强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几点建议

如何做到“监督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引导不主导、言论不结论”,突破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瓶颈,使监督取得真正的法律效果,是摆在我们面前亟待的问题。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监督与配合相结合

检察机关做好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工作,公检两家必须统一认识,明确监督的必要性,可通过召开公检联席会议的方式,结合办案的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规范性文件,明确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目标、内容、途径、方法和问责制度。同时公安机关也要注重与检察机关的联系与配合,积极促进监督共识的达成,形成工作合力,增强监督实效。

2、畅通渠道、扩大范围,使监督向纵深处发展

要打破“以案件为中心的事后监督”的误区,检察机关的监督视野就不能仅仅停留在已经进入控告申诉、审查逮捕以及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上,要畅通法律监督的渠道,检察机关可以与乡镇从事综治、信访工作的干部多接触、多联系,通过他们及时关注当地的社会动态,重视群众的投诉、举报,从中发现监督线索。同时,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的监督应当重点围绕刑事立案监督和刑事侦查监督展开,其中刑事立案监督既要对公安派出所的积极立案行为进行监督,也要重视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针对刑事侦查监督,要以刑事案件证据这一薄弱环节为切入点,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等,公安派出所也应当主动支持与配合检察机关的监督,对一些重大、复杂、敏感案件,可以主动要求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同时公安派出所和检察机关可以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派出所可以将受理的各类案件基本情况录入,检察机关可以随时查阅进行监督,还可以设立定期通报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定期以书面形式将发生的刑事案件通报检察机关,从而使检察机关可以将公安派出所的刑事执法活动全部纳入监督范围,对各类案件都可以进行同步监督、跟踪监督。

3、借鉴经验、多措并举,助力基层法律监督取得实效

近年来,多地检察机关为加强对基层公安派出所的监督进行了大量的探索与实践,如检察机关与公安派出所定期举行座谈会、通报会、联席会等加强联系与沟通,对一些有针对性、代表性的案件交流看法与经验,以统一标准,增进执法办案的共识、减少分歧,对执法办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商讨对策,形成打击合力,再如建立检察机关与派出所共同接访机制,公安派出所对一些重大涉访案件,邀请检察机关共同接待上访人员,对案件办理进行同步监督。除此之外,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也是一些地方的经验做法,对公安派出所派驻检察室,可以更加直接、更加深入的规范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从源头上对公安派出所刑事执法活动进行监督,这种方式是目前最有成效的做法,但不得不承认派驻检察室对司法资源的要求比较高,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并不具备这一条件,因此这一做法在目前来说还不具备全面推广的基础,我们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借鉴各地已有的做法与经验,同时不断探索与尝试新的方法,多措并举,助力基层法律监督取得实效。(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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