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31 11:44:39 阅读量:
近日,延安洛川县人民检察院对王某某涉嫌抢夺罪一案向洛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查:2017年2月14日,王某某在洛川县城一金店试戴了一条重59克的黄金项链,后趁店主用其提供的银行卡刷卡之机,王某某戴着金项链逃离金店。经鉴定,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19352元;2017年3月28日,王某某再次来到洛川县城一金店以购买金戒指为由,在试看了一枚黄金戒指后,趁和店主讲价之机,王某某拿着金戒指逃离金店。经鉴定,被抢的黄金戒指价值4087元。
王某某将抢夺来的黄金项链和黄金戒指卖给西安市案板街一摆地摊回收黄金的男子,所得赃款部分被挥霍,部分被用于购买毒品吸食。
在本案中,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抢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当以抢夺罪追究王某某的刑事责任。目前该案正在等待法院开庭。(陕西省洛川县检察院 郑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