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建军:对检察机关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问题的几点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22 11:30:52 阅读量:

 长期以来,各级检察机关始终强调安全办案的理念,把安全作为办案的生命线。但是在实践中,办案安全事故却始终无法予以杜绝。纵观这些办案事故,按其伤亡的对象来划分,主要表现为两类现象:一类是犯罪嫌疑人以自杀、自伤、脱逃以及因其他疾病引发的事故;另一类是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刑讯逼供引发的事故。在办案过程中,无论发生哪一类伤亡事故,均应属于办案安全事故的范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中的安全防范问题,不仅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涉案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和控制,而且还应包括办案人员自身安全的保护、防止涉案人员的串供以及翻供、翻证等问题。

一、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危害及后果

近年来,高检院每年均对各级检察机关发生的涉案人员自杀死亡事故进行了全国通报,并对办案事故责任人进行追责笔者认为,这些安全事故大部分都是因违法违规办案和看管不力而导致悲剧发生的,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影响极其恶劣。

一是损害了检察机关的社会形象20147月,山西省某县检察院对曹某涉嫌受贿罪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76日凌晨,看管人员将曹某使用过的一次性剃须刀随意丢弃在房间内垃圾桶内,导致发生曹某用剃须刀刀片自杀的责任事故。事故发生后,该院为处理善后事宜不仅付出了沉重的经济代价,而且处理了一批办案人员。此类事故发生后,涉案人员亲属大多会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上访,四处活动诋毁检察机关的侦查工作;有的聚众冲击当地党委和检察机关,甚至还会发生到高检院聚集上访的恶性事件。严重损害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对检察机关的声誉和形象产生了无法挽回的不良影响。

二是造成正在查处的案件被迫中断201212月,贵州省某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受贿案时,因在押解途中由于看管不严,王某突然挣脱押解人员的约束,用头猛撞大门水泥柱后倒地,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导致案件查处中断。检察机关自侦案件不同于一般的刑事案件,涉案人员层次较高,在当地有较高的社会地位,一旦案发,出于自身社会地位、个人前途、家庭成员等因素的考虑,往往会陷入错误的思想认识,采取极端行为;有的涉案人员为了不连累别人,甘愿自己承担所有的责任,故做出了不明智的选择,由于死无对证,造成有的重大犯罪线索就此消失。发生自伤、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一方面违背了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员的法治要求,另一方面也使得案件办理进程受到阻碍,甚至导致案件最终被迫终止。

三是严重地影响了办案人员的侦查信心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因办案人员看管措施不力,工作疏忽出现了涉案人员自杀、自残和逃跑等安全防范事故时,除了依法依纪追责之外,各种社会压力也会蜂拥而来直指检察机关。不仅抹杀了检察机关在社会上的正面形象,甚至还动摇影响了部分办案人员对查处职务犯罪案件的信心和决心,进而造成在办理其它案件时畏首畏尾、缩手缩脚,该办的案子也可能会受到一定的影响而无法正常进行,进而对整体工作带来深远的负面作用。

二、检察机关发生办案安全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是办案人员安全防范意识淡薄,纪律制度的学习流于形式。近年来,高检院先后出台了九条卡死规定和《高检院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案件防范措施的暂行规定》等相关规章、制度、文件,为做好检察机关的安全防范工作制定了规则,奠定了基础。地方各级检察院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规范执法的规定,开展了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开展了增强党性、严守纪律、廉洁从检、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等诸多专题教育活动。但不可否认,仍然有不少办案人员置若罔闻,我行我素,拿上级各项硬性规定当耳旁风。在专题教育活动中,部分司法警察满足于读读条文、抄抄笔记,学习流于形式。规章制度成为挂在墙上的摆设,纪律制度的学习没有入脑入心。导致有些法警在履职时,把国家法律和检察纪律抛之脑后,对纪律置若罔闻,缺乏起码的职业道德操守与责任意识,导致发生被看管人自残、自杀、脱逃等安全事故。

二是办案场所硬件设施不达标,存在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以我市检察机关为例,存在有些基层检察机关以经费紧张为借口,缩减办案场所硬件设施投入,导致办案工作区硬件建设不达标,存在办案安全的隐患。有些基层检察机关认为只要把警务人员派足就行了,场所是否安全不是必要条件。因办案场所缺少必要的硬件保护,直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办案工作区自杀、脱逃等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加大。虽然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没有发生过办案安全事故,但在每一次的办案安全检查中,总能发现在办案工作区以及其他办案场所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通过升级改造进而符合上级检察机关关于办案区许可使用的硬件要求。

三是涉案人员心理因素作祟,导致自身安全事故发生一个是涉案人员产生的畏罪心理影响这是犯罪嫌疑人普遍存在的心理状态,特别是在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中表现更为明显。这些人员清楚地意识到只要交代罪行就将沦为阶下囚,意味着党籍、职务、金钱的丧失,因此他们凭借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关系网,拼命对抗侦查,企图蒙混过关,而一旦大势已去,又害怕受到法律的惩罚,害怕失去前途和家庭,为此很容易产生畏罪自杀的念头。第二个是涉案人员的自暴自弃心理影响。许多犯罪嫌疑人因对法律政策不了解、不熟悉,被采取措施之后,往往对自己的行为构成何罪、如何处罚缺乏正确的认识和估计。特别是有些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各方面心理过大,思想上也不考虑罪重罪轻,总认为被检察机关找过后,自己这辈子的政治前途、工作成绩、人生舞台就完了,使自己钻进了牛角尖,由此走上了绝路。

四是办案人员办案方式方法存在问题,使查处对象受到严重刺激而发生安全事故。个别办案人员思想上先入为主,从一开始接触犯罪嫌疑人就认定其有罪,给犯罪嫌疑人造成了巨大心理压力,在讯(询)问过程中不注重方式方法,语言上尖刻,态度上粗暴,使得涉案查处人员认为自己的人格受到了严重的侮辱,产生了极大的抵触情绪,在心理上处于崩溃状态,加之办案人员又不能较好的发现和妥善消除这些苗头隐患,因而导致涉案人员通过自杀这种极端行为,来解脱身体上和精神上的痛苦。

三、司法警察保障办案安全问题的对策

(一)在强化落实司法办案各项规章制度上下功夫,杜绝安全事故隐患

针对办案安全,高检院在九条制度规定、《高检院反贪总局关于加强查办贪污贿赂犯案件防范措施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中都有明确内容,地方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入落实、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同时,为了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各级检察机关都按要求成立了防范办案安全事故领导机构、制定了一岗双责,强化责任等各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检察机关法警部门结合实际也制定了一些办案安全防范的规章制度,并且一直在不断的完善和健全。各项办案安全规章制度都是实践经验的结晶,是防范办案安全事故的防火墙,杜绝办案安全事故必须从强化落实制度上下功夫。在实践中,要态度鲜明地制止制度落实流于形式、落实不到位的现象,要坚决避免出现个别基层院将制度放在柜里束之高阁、挂在墙上当招牌、个别办案人员拿制度当耳旁风、我行我素、置若罔闻等制度棚架”“制度梗阻现象的发生。

(二)在强化司法警察队伍教育上下工夫,增强司法警察安全防范意识

队伍是工作的基础。检察机关法警部门要把自身队伍建设放在重要位置,摆上重要议程。一要开展经常性的党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检察职业道德教育、党纪法规教育。引领法警坚定理想信念,坚守检察职业良知,恪守思想道德底线,不碰纪律法规红线,站稳思想立场,保持政治定力;二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警示和典型案例教育,通过学习领会和研究分析上级文件、各种安全事故通报等,不断强化司法警察安全防范意识,提高思想警惕性,始终做到警钟常鸣;三要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教育。通过教育增强司法警察依法办事,依法办案,严格执行规章制度和办案制度的意识。增强用制度管人管事的自觉性,发现有违纪苗头,部门领导要及时警示纠正其错误思想,杜绝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四是加强业务学习教育,提高职业水平。深入学习《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关于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看管工作》、《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押解工作规则》等规定,严格执行高检院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看管工作细则、押解工作规则。突出提押、看管、执行拘传、协助执行监视居住、办案区管理,保护检察人员安全等重点环节,严格办案安全责任制,把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环节,确保不发生责任事故。

(三)在办案区规范化管理上下功夫,确保办案安全硬件和软件达标

检察机关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工作区设置和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及时下发了通知、组织开展了全省检察机关办案工作区准用验收工作,进一步推进了办案工作区设施建设。在检查验收中,坚持逐条对照检查,确保不留死角。对指定监视居住居所的设施要求要统一、细化、明确,便于各地检察院检查改进。同时,应严格按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装备配备暂行规定》及检察机关办案安全相关规定要求,配齐警械具装备,以有效防止突发事件,保护检察人员及自身的安全。全省各市分院以准用验收工作为契机,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办案工作区规范化管理水平。三门峡市检察机关建立办案工作区文明执法互相监督机制,制定了《司法警察监督办案工作联动办法》,并在办案工作区安装内网,便于办案人员登录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对办案工作区使用过程进行全面监督,督促办案人员依法、文明办案。

(四)在司法警察编队管理和技能培训上下功夫,确保警令畅通和素能提升

规范司法警察队伍的执法行为,理顺管理体制是关键。在实行编队过程中,要明确各级警队的责任和权利。在晋级晋衔时,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部门严格把关,确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形成高检院——省院——市院——基层院司法警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提高法警在一个地区的整体作战能力。上级司法警察部门要加大对下级司法警察部门的监督指导力度,敢于管理、善于管理,并主动协调解决下级司法警察的工作难题。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是加强编队管理的有效手段。健全内部管理机制首先要建立明确的工作标准,如职能履职范围、纪律标准、训练标准、晋衔标准等等,使各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还应进一步加强警务技能集中培训。市检察机关认真落实《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高检院关于开展司法警察大练兵活动的部署,每年都组织一次为期半个月的、以基础理论、基本体能、基本技能为内容的全市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统一集中训练,坚持结合本职工作从实战出发的工作思路,按照用什么训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不会什么学什么比什么训练什么的培训原则,通过训练不断提升全市司法警察队伍整体素质。

(五)在强化办案过程监督上下功夫,切实做好安全责任事故的预防工作

安全保障不能全部依靠个人自觉,还要依靠部门内部监督、部门之间监督、被看管对象监督等形式遏制办案安全事故的发生,失去监督或监督不到位,难免会出现责任心不强、执法不规范、精力不集中等现象。一是法警部门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执法监督。法警部门领导要牢记自己是安全责任第一负责人的职责,坚持深入办案第一线,督促检查安全工作,通过对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法警的不规范行为,消除不安全隐患。二是司法警察与办案人员的相互监督。司法警察在办案过程中依法具有监督职能,法警应敢于和善于对用警部门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司法警察对用警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不文明行为也应及时提醒与制止。三是通过告知等制度主动接受犯罪嫌疑人的监督。在接管犯罪嫌疑人后,要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和执法干警的姓名、职务、职责等,实行执法公开,主动接受当事人的监督,以促进执法规范,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总之,努力加强检察机关办案安全防范,严格杜绝各类事故发生,不仅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职的基本职责,也是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尊重和保护人权在实践中的体现。随着新形势的发展和新任务的要求,司法警察要变检察办案工作中的配角,为保障办案安全工作的主角。只有进一步严格执行法律法规,不断规范司法警察执法力及制度,才能全面开创司法警察工作新局面,为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王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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