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18 15:18:55 阅读量: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环节,民事判决、裁定是否能够有效执行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利益能否实现,诉讼的公平、正义、效益等价值能否得到体现,司法机关的权威和公信力是否能够树立等一系列重要问题。但长期以来,由于社会信用机制的缺失、地方保护主义、中国人情社会的特殊背景以及法院内部监督机制不完善、检法认识不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等原因,导致民事执行工作秩序比较混乱。在此背景下,强化民事执行的专业外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实现对民事执行的制约是当前司法体制下比较可行的路径。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修改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解决制约民事检察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难得机遇。但是,如何把《新民诉法》中有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原则性规定细化到检察工作中,形成工作机制、制度规范,找到民事执行监督的突破口,切实承担起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责,亟需加强探索和实践。
一、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制度的新依据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在检察监督方面有较大突破,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了重要的补充与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扩大监督范围,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将民事检察监督的范围扩展至整个诉讼过程,使得检察机关对于民事执行领域的监督有法可依。许多年来,“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该问题的出现虽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执行活动缺乏有效的法律监督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民诉法》修改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的民事执行案件受理数量呈显著上升趋势,近年来基层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重心已逐渐从民事审判类监督案件向民事执行类案件监督案件移转。
2.增加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8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新增加了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的监督。这里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指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的行为,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程序,也包括执行程序中所出现的违法行为。
3.规范监督方式,建立抗诉和检察建议互补的监督模式
增设检察建议监督方式,与抗诉相补充。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08条至210条对检察建议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及配套机制进行了规定。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对确有错误的裁判,向同级法院提出纠正建议,通过法院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纠正相关错误的一种监督方式。检察建议成为民事检察监督的工作中心之一。检察建议的确立,可以强化同级监督,合理配置上下级检察院的资源;也可以减少提起抗诉、建议抗诉等环节,节约司法资源,提高监督效率,以共同实现司法公正。
4.强化监督手段,赋予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权
修改后的《民诉法》第210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调查取证主要通过向法院阅卷、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要求法官说明相关理由等方式进行。法院的卷宗内容包括全案的整个过程,赋予检察院调卷权,有利于检察院全面了解案件的状况,这是顺利实施检察监督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