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5-10 15:48:34 阅读量:
作者:杨雷 单位:商洛市山阳县检察院
【摘 要】缓刑是有条件的对原判刑期不执行。缓刑作为一种刑事法律制度,在当今刑事法领域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在立法中,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等方面仍缺乏有效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分歧。笔者就我国缓刑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缓刑;司法 ;建议 ;制度
多年来,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和积极的作用。然而,在立法中,对缓刑的适用和执行等方面仍缺乏有效的规范性的法律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很多分歧,笔者试就我国缓刑制度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
(一)、缓刑适用的条件
缓刑称暂缓量刑,是指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限内能够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运用制度。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由此可以看出适用缓刑,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前提条件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则是犯罪情节轻微、对社会危害性不大、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不大,实行缓刑对社会稳定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2、实质条件
实行缓刑的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除刑法自身的威慑教育作用外,更主要的是要取决于犯罪分子自身对所犯罪行的认罪、悔罪表现和犯罪情节而定,如果犯罪分子对自身的犯罪没有认识、没有悔罪表现,肯定会再次危害社会,如果犯罪分子犯罪情节严重、手段恶劣,即使被判拘役以上三年有期徒刑以下,也不能实用缓刑,因为他们有可能再次危害社会。
3、排除条件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适用的排除条件是累犯不得适用缓刑。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罪犯。我国刑法之所以明确规定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原因在于累犯的人身危险性与社会危害性较大,而且在表面看来累犯适用缓刑的期待效果不好,因此不能适用缓刑。
缓刑适用的上述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必须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缓刑,正确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分子的教育改造和对正在准备犯罪的人具有教育和威慑力,充分发挥刑法的打击犯罪、惩罚犯罪的作用。
(二)、缓刑的考察
《刑法》第76条规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察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所在单位和基层组织应当协助、配合,而不是代替公安机关执行缓刑考察工作。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缓刑立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
(一)、缓刑适用条件过于模糊
《刑法》第72条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宣告缓刑。”这一条件中的“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是法官作出缓刑决定的唯一依据,最终是否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取决于法官的主观判断。这就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两个极端:一是循规蹈矩不敢大胆适用缓刑,害怕被人误解为徇私枉法,;二是缓刑适用过滥,认为只要符合刑法72条及74条之规定的均可适用缓刑,不考虑宣告缓刑后的社会效果等。
(二)、缓刑适用范围过于狭窄
我国刑法第72条只规定了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可以使用缓刑,而对于其他刑种的犯罪分子,即使符合确有悔罪表现、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条件,也不能使用缓刑。这就使得过失犯罪的人因入狱在监狱里感染恶习,即便以后重返社会也会继续走向犯罪,制约着缓刑制度教育改造罪犯功能的全面发挥。
(三)、对缓刑犯的执行缺乏规定
刑法第76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这一规定说明,我国的缓刑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但是在实践中,缓刑犯该如何执行、执行的程度、考察措施和方式等方面缺乏具体系统的规范性规定,导致缓刑的考察与监管不同程度地存在诸多问题。这必然造成司法实践中执法的不协调,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三、对我国目前缓刑制度的建议
1、完善缓刑适用制度。法官在决定使用缓刑时,应该组织检察机关、当事人、社会代表等在一起商讨决定,而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就是说,既可以由检察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也可以由当事人自己提出或者其他人员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法官因避免徇私枉法嫌疑不适用缓刑,又可以防止法官滥用缓刑,从而正确发挥缓刑的作用。
2、加大缓刑的适用范围
我国刑法只规定对除了累犯以外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适用缓刑,在笔者看来,刑期并不是判定缓刑的唯一前提条件。因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相对而言的,不能保证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就一定小。有些人的犯罪动机是良性的,或者过失犯罪、防卫过当等,对于这些刑期在3年以上的罪犯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判处缓刑。
3、制定规范的考察制度
制定规范的缓刑考察制度,由缓刑考察人员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和基层组织作为对缓刑罪犯监督机关,指派专人对缓刑罪犯进行“一对一跟踪帮”,并且定期报告考察情况,根据考察情况及时对缓刑罪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新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