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13 14:57:03 阅读量:
近日,洛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为由,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嫌疑人韩某甲不批准逮捕。
2016年12月,韩某甲的父亲几日前去世,由于其父长期与其弟韩某乙居住,料理丧事也就在韩某乙的家中。案发当日,韩某甲与其妻到韩某乙家中本想询问丧事筹备情况,却因为长期积怨较深,一言不合,韩某甲用拳头朝被害人韩某乙的妻子马某的脸部打去,正好打在马某的嘴上,导致马某两枚牙齿当场脱落,另外两枚牙齿歪斜。后经法医鉴定,马某之损伤为轻伤一级。韩某甲的行为已经涉嫌故意伤害罪。
案件报捕后,办案人了解到当事人有和解的意愿,随即与公安机关联系,进一步了解双方和解意向。韩某甲的家属自愿赔偿并得到了马某的谅解。办案人在与韩某甲和马某谈话后,确认和解真实、自愿,最终以无社会危险性作出了不捕决定。
近年来,洛川县检察院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全面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摒弃构罪即捕的陈旧观念,落实“慎捕”“少捕”的办案理念,慎用逮捕权,最大限度的维护人权,促进社会和谐。下一步,该院将进一步规范逮捕必要性审查机制,确保审查逮捕实体公正,程序合法,从而实现良好的执法效果。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