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涛 孟春玲:对基层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4-07 11:28:14 阅读量:

深化案件信息公开,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客观需要,是提升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价值和重大意义已经得到普遍认可,它对推进检察机关自身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影响深远。检察机关应妥善处理好在案件信息公开中面临的法律价值冲突,努力消除思想意识方面的偏差和误区,加强队伍建设,重视案件管理工作对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积极作用,优化办案软件系统的关联设计,实现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质的飞跃。但案件信息公开作为一项新型检察业务,其在实际办理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挫折和问题,笔者结合所在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实际情况,以小见大,浅谈一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而提出解决此类问题的对策和建议,达到推进该项工作进一步开展的目的。

一、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

1、数据统计:自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线运行以来,截止2016年底,该院通过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500余件、重要案件信息 127件、公开法律文书 98 份。

    2、实施情况:该院建立了以案件管理办公室为主,侦查监督、公诉、反贪、反渎、控告申诉、民事行政等业务部门全力配合,由案管办对外统一发布案件信息的长效工作机制,严格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及三个配套的操作规范、工作细则要求,及时全面地发布案件信息。所发布的案件信息和公开的法律文书内容、格式、程序和范围均符合要求,未发现应当公开的不公开、不应当公开而予以公开的现象,确保了案件信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

3、实施效果:院紧密联系工作实际,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学习认识到位、领导亲自抓落实到位、监督职能到位的“三个到位”方法,以问题导向为入手,倒逼执法规范化建设,积极推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积极完善三项举措,实施案件管理部门建立案件信息公开台账、定期查看法院裁判文书网、定期对照复核检察统计报表的措施,大力推行“阳光检务”,提高办案质量,促进执法公正,提高检察公信力,取得了较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存在的问题 :

   (一)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任务繁重

该院案件管理部门一人多职,工作量大,无法确定专人从事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现有3名工作人员,入额1人,1人为法警,1人为辅助人员。案管部门几乎每天都要登录系统录入案件、协助打印法律文书、律师接待、数据查询、向公安和法院移送案件卷宗和法律文书、审查电子卷宗光盘、向电子卷宗系统导入光盘、检察统计报表的审核和报送、案件质量评查、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的建立和应用等,还要开展相关中心工作等,但根据《工作规范》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数据的每日更新。同时,对办案人员提交的经过技术处理的法律文书,还需由案件管理部门精通业务的人员进行复核,在复核完毕后进行公开。对于本来就人手不足的案管办来说,想要全面开展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势必会影响其他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案件信息公开认识不到位。

业务部门作为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的主体部门,没有发挥好自己的责任意识,不能及时掌握和提供可公开的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情况,导致案管部门在公开案件信息时陷入被动局面,经常是一而再、再而三的督促业务部门提供案件信息公开数据。有的部门公开不及时,往往是当月的信息不及时提供,而拖延到下一月,导致案件信息公开不及时,公开率不高,一定程度影响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

(三)法律文书公开不规范。案件信息公开主要包括案件程序性信息、重要案件信息和法律文书公开。从专业性、技术性和耗时性上看,法律文书公开工作都是分量最重的。从所发布的文书情况看,法律文书公开不规范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法律文书公开时效性欠缺。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操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对于拟公开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内,填写内网案卡相关数据项,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对于拟公开不起诉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案件办结后十日内,完成拟公开文书的制作与审批。但在实际工作中,能够按照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公开工作的寥寥无几,多数文书往往会拖延数十日乃至数月才进行公开。少数承办人不了解法律文书公开的操作流程,案件管理部门不及时跟进监督,一些法律文书可能长期无法公开,法律文书的公开工作总体上是滞后的。

    2、文书内容失误较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对法律文书的页面设计、行文格式、隐匿和屏蔽要求、人工处理审核等注意事项均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要求做到格式规范、版面整洁、内容严谨。但在实际办案中由于个别办案人员写作水平、业务能力不同,加之缺乏细致审核的态度,致使有些文书在行文格式、语句词义、标点符号、字体字号不当、段落行距混乱、无落款时间,该屏蔽的内容未屏蔽,出现真实姓名、漏填业务事项以及语言文字等规范性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3、文书释法说理不明晰。法律文书公开能够增强执法办案活动的透明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案件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心悦诚服,让每一个案件都经得起时间和实践的考验,充分展示检察机关办案人员扎实深厚的法律功底和卓越的业务素养。但在实际公开的法律文书中,大部分篇幅集中介绍涉案人员身份信息、案件发生过程,或者罗列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信息,而对审结理由、因果关系和逻辑论证则语焉不详或者只字未提。这种只求其“形”而不求其“实”的法律文书公布出来,使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效性大打折扣。

    (四)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有待完善。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但人民群众并没有很好的通过网络行使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其中有大部分律师还不知道检察机关目前可以通过网上预约,开展查询相关案件工作。显然,作为熟悉法律业务的律师都不是完全了解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何况是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不及律师的人民群众呢?所以案件信息公开的效果亟待完善。

    三、应对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协作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涉及各个业务部门,单位一把手要重视,班子成员更要重视,具体业务部门和办案人员必须重视,充分认识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案管部门要持续加大督促力度,加强协调,确保业务部门提供的每一件案件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决不在案管上贻误时机。建议上级院主管部门和业务部门分条线管理监督和考核对应业务部门,加大开展此项工作的力度,上下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顺利进行。

    (二)培养专业案管人才,推动工作高效开展

    通过积极参加上级院组织的案件管理培训、到业务科室短期的轮岗学习、向技术部门请教等方式培养优秀的案管工作人员, 加强学习、提高素能,提高干警的执行能力和水平,认真组织学习高检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市院的《公开法律文书的版式标准和技术处理工作规则(试行)》、《重要案件信息发布操作规范》等相关规定,召开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专题通报会,就案件受理、办理及统计报表数据交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和交流,对实际操作进行认真演练和交流,特别是加强对法律文书技术处理规范的学习,提高实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推动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高质高效的开展。

   (三)着力抓好法律文书公开工作

    法律文书公开是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三大模块之一,也是操作规范繁杂、质量标准严格的构成部分,法律文书公开情况最能体现案件信息公开的整体效果。案件管理部门应当设置专门文书质量评审人员,在形式审查基础上,增加对文书部分实体内容的审查,即在语言文字表述、事实情节认定、法律法规引用等方面开展审查。相对于案件承办人对案件本身情况熟悉而言,案件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更熟悉案件信息公开的规范、流程和细节性要点,这种掌握足量信息资源、系统管控公开业务所形成的优势是不言而喻的。法律文书的释法说理水平要深入提升,在坚持合法性、必要性、注重效果的基础上重视逻辑论证和法理分析,做到以案释法、以法明理、以理服人,充分展现检察机关执法办案活动的严谨性、亲民性。另外,对法律文书的保密审核工作,新媒体环境下法律文书公开形式多样化的探索工作,也应当一并纳入法律文书的监督管理体系之中。

  (四)搭建案件信息公开宣传平台

为让群众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案件信息公开情况,我院积极在公开载体的创建上下功夫,相继建立了一系列公开载体,有力地提升了案件信息公开效能。在当地群众比较熟悉、知名度较高的政府网、广播电台、报刊杂志等介绍宣传;在人流量比较集中的广场通过挂横幅、发放宣传单等方式向群众介绍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通过我院的门户网站、“两微一端”进行宣传;借助“案件信息公开微信平台”、“检察公众开放日”,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群众代表、媒体代表等重点宣传。通过多方式、多举措宣传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详细信息,让广大群众懂得如何行使自身的权利,是确保此项工作有效运行,达到公开效果的重要前提。

    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体现了我国依法治国、执法为民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顺应司法改革和信息化发展需要的重要举措。要妥善解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还需要案件管理部门以运行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督制度化、公开透明化为目标,在现有基础上结合实际、不断创新,与其他业务部门、诉讼参与人及人民群众通力合作,确保案件信息公开工作高效运转。(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检察院 陈涛 孟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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