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法院 | 先行调解化纠纷 院坝说事促和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6-09-04 10:58:15 阅读量:

近日,洋县人民法院汉江法庭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启动先行调解机制,邀请村干部、调解员参与,深入案发现场,将调解工作室搬到当事人“院坝”,以“先行调解+院坝说事”模式,成功化解一起因枯树倾倒砸中村民房屋而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回顾

张某家的房屋紧挨着李某家的林坡坡根。六、七月进入汛后,大雨滂沱导致坡根处局部垮塌,林坡靠近房屋位置一棵树木枯死根系松动,最终倾倒并砸在张某家房顶,部分瓦片被砸烂。张某找工人维修,花费数百元。其找李某协商赔偿时,双方各说各的理:一方说“枯树长在我林坡上,下雨倒了是天灾……”,一方说“你把树木没有管理好,砸坏房子就该赔……”。协商无果,张某遂诉至洋县人民法院。

 

法庭调解

案件受理后由汉江法庭办理,法官与调解员先到枯树倒塌现场勘查:林坡归谁?树从哪儿倒?房屋受损位置在哪?维修花了多少?损失有哪些?还有没有倒塌风险?一件件看、一笔笔核。随后,法庭把双方通知到村委会协商,又到当事人家中,以“院坝说事”方式坐下来谈。

一张板凳、两张桌子、三四句热心话、五六个围观群众……先把“远亲不如近邻”的道理说透,再把法律关系讲明。“不是枯树倒了就没人负责……”法官现场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李某作为林木所有人,对林坡内的枯树、危树负有巡查、修剪、加固、排除隐患的义务;树木枯死又遇坡根垮塌仍不处理,损害发生后,若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责任,就要依法赔偿。这条规则背后是“过错推定”——受害人无需证明树主人“故意不管”,树主人得证明自己“管到了、管对了”。

案结事了

法理一清,心结也松了。李某意识到,几棵树、几百块钱事小,伤了邻里情分事大;张某也明白,法院不只是来释法明理的,而是要把账算清、把险排掉、把关系缓过来、把矛盾解决了。

双方在院坝里达成协议:李某赔偿张某房屋维修损失,并尽快清理林坡内其他枯死树木,消除安全隐患。协议达成,双方握手言和。

 

小案不小办,枝叶总关情。洋县法院持续深化先行调解,邻里、侵权、合同、家事等案件,立案前评估,能调则调,力量下沉到田间地头。既讲“法条”,也讲“乡情”;既算“经济账”,更算“和谐账”。一棵倒树,砸出权益边界;一场调解,修好邻里信任。洋县法院用一次次“跑下去、坐下来、说开来”的工作方法解开群众“心头结”,把矛盾化解在庭前,把和谐留在山水间。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雨季、汛期是树木倾倒引发财产损害纠纷的高发时段。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作为林木、果树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常态化开展巡查,重点关注枯树、危树、根系裸露树木,及时修剪、砍伐、加固,主动消除安全隐患。切勿抱有“天灾不可控、树木倾倒无需担责”的错误想法。

邻里之间遇到财产受损纠纷,优先冷静沟通、理性协商。若协商无果,可以寻求村委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切实化解矛盾,避免邻里关系持续恶化。如不幸遭遇林木致损,注意保护好现场,留存受损照片、维修票据等证据,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叶宝云、曾榆婷

编辑:侯宜均

责编:雪 云

审核: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