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5-05-22 10:08:04 阅读量:
法官:作为孩子的家长,希望你们能帮孩子扣好人生的第一粒扣子,迈好人生的第一个台阶……
案情回顾
张昊与王岚婚后育有一女小欣,后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小欣由父亲张昊抚养。离婚后王岚便外出打工未归,期间小欣一直由父亲张昊及爷爷、奶奶照顾。现母亲王岚的经济条件得以改善,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关系。
鉴于小欣已年满13周岁,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抚养权的确定与其权益密切相关,秉持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承办法官谢鹏与她进行了面对面交流。
“法官叔叔,妈妈对我很好,爸爸对我也很好。但是,我还是想和和爸爸、爷爷奶奶在一起。”通过沟通,小欣明确表示愿意随父亲生活。
经开庭审理、仔细查看证据、询问孩子意见后,谢鹏认为本案应当仔细考量以下两点:
1、孩子的心声
《民法典》明确规定,“抚养权变更需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8周岁以上子女的真实意愿需被尊重。“我想和爸爸、爷爷奶奶在一起。”当法官询问年仅13岁的孩子时,这句朴素的回答成为判决的重要依据。
2、成长环境的“稳定性”
妈妈虽能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却在孩子成长的关键阶段长期缺位。而爸爸和爷爷奶奶给予的日常照料、上下学接送、睡前故事……这些看似平凡的陪伴,正是构建孩子内心安全感的基石。况且自二人离婚后,小欣一直随父亲生活至今,生活规律逐渐养成,学习成长环境趋于稳定,父亲也表示完全有能力照顾好女儿,现贸然改变生活习惯不一定对孩子成长有利。
综上,法院驳回了王岚的诉请。
判决发出后,谢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对张昊和王岚就离婚后如何关心、爱护未成年孩子的健康成长,进行了家庭教育指导。他指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义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随之消除,离婚后,双方仍然对子女具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二人应当相互配合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选择恰当的沟通方式,尽量降低婚姻关系破裂对孩子造成的不良影响,密切关注孩子的生理、心理、智力发展状况,给予孩子充分的陪伴和教育,切实做好家庭教育工作,促进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作者:谢鹏、陈龙梅
编辑:许沥心
责编:郑黎波
审核: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