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未”你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来源: 时间:2021-12-01 17:41:42 阅读量: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未”你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是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而作为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的食品安全更值得我们关注!

同学们,你是否没经住诱惑,买了学校周围无证经营的“路边摊”?你在购买食品时是否有意识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信息?你是否有过因为吃了不干净的东西而拉肚子的经历……这些都与“食品安全”息息相关。

什么是食品安全?关于食品安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食品安全可能触及哪些刑法罪名?今天的金检课堂,为你一一解答。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需要注意的问题

购买食品:1.购买正规商店里的食品,不买学校周边“三无”食品。

2.购买正规厂家生产的食品,注意查看产品信息,包括生产日期、保质期、食品卫生许可等。

预防食物中毒:1.不吃腐败变质食品、不吃“三无”食品。

2.生、熟食品分开放置、瓜果洗净再入口。

3.不在无证经营的小店或流动摊点就餐。

相关的刑法罪名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今年来,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检察院多次到辖区中小学进行各类法治讲座,同时联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教体局多次开展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专项行动,就全区学校食堂、校园及周边200米范围内的食品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今后,本院将继续立足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结合法治宣讲、公益诉讼,全方位“未”你守护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宋艺博

编辑:王晨伟

责编:郑黎波

主编:姚启明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