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某危险驾驶案,经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9000元。
2021年01月09日23时30分,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陕U***3号白色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惠民商贸城内部道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惠民商贸城西侧商铺门前路段时,与被害人王某某停放至此的陕A***1(临)号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事发后被告人李某某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后将其在宿舍抓获。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77.04mg/100m1,涉嫌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李某某喝酒后,明知不能开车,心存侥幸,驾车与路边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致车辆受损,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检察官温馨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保护自己,尊重他人,不能抱有侥幸心理,防患于未然。
作者:李相媚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