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县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专项检察 助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1-03-29 12:05:43 阅读量:

村(社区)委会换届选举在即,洋县检察院通过依法履行刑罚执行监督职能,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活动专项检察,服务保障基层组织换届选举,受到县换届领导小组充分肯定。

洋县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专项检察 助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刑法明文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不得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权利;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对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由执行机关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

洋县检察院在专项检察中,通过排查剥夺政治权利罪犯底数、起至时间、查阅执行档案、与辖区派出所民警座谈、到村委会走访了解,重点检察罪犯是否按要求报到,公安机关是否建立罪犯执行档案,是否向罪犯告知剥夺政治权利期间应遵守的法律规定;是否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裁定,向罪犯及其所在基层组织宣布犯罪事实;执行期满是否书面通知本人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对检察过程中发现的3名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仍在选民名单之列的,及时建议公安派出所向村换届选举委员会反馈情况,取消其选民资格,防止其行使选举权;同时对发现的2名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期满的,督促公安民警及时向本人及村委会书面通知,保障其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促使村委会换届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为巩固基层政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检察保障。

洋县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专项检察 助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洋县检察院开展剥夺政治权利罪犯执行专项检察 助力基层组织换届选举

 

通过此次专项检察活动,不但有力保障了村委换届选举顺利进行,同时也促进了公安机关对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执行和监督管理,体现了检察机关主动履职、服务大局的担当意识,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良好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编辑:孙钰颖

责编:翟力强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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