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20-03-23 12:32:53 阅读量: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已成为大家掌握的基本常识。随着危险驾驶罪的入刑,越来越多的驾驶人员认识到了酒后驾驶的危害性,自觉遵守交通管理法规。然而,还有一人对酒后驾驶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心存侥幸,甚至不惜以身试法。近日,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张某某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经查:2020年2月某日晚,张某某在山阳县某小区外餐馆和其朋友吃饭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朋友回家。21时40分许,行至某中学东200米处时,被例行酒驾查处工作的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9.26mg/100ml。系醉酒驾驶。该案起诉至法院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鉴于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检察官在此提醒广大市民,任何时候都要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作为最基本的底线要求,谨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切勿心存侥幸,因小失大,触犯法律悔之晚矣。
(供稿: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周 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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