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31 09:38:41 阅读量:
一、基本案情
2017年8月中旬,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与邻居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引发打架,在打斗过程中拿砖头将受害人手臂打伤,导致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应当负刑事责任。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并于同年被商州区检察院批准逮捕,目前该案处于审查起诉阶段。
二、案件结果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陈某某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极度不适,随后在看守所突然晕倒,送往医院抢救时查出患有多种疾病,病情十分严重,由于医疗条件的限制,主治医生建议送往上一级医院确诊治疗。为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接到看守所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后,该院诉讼监督部、公诉部检察干警第一时间赶往医院,与看守所干警、主治医生进行座谈,了解犯罪嫌疑人身体状况,被羁押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变更强制措施。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案件事实基本查清,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陈某某身患严重疾病需要进一步检查治疗,不适宜继续羁押。通过对陈某某健康状况和社会危害性的综合评估,依据《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向公安机关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目前,公安机关已接受建议,对陈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典型意义
通过办理本案,变更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犯罪嫌疑人及时取保就医,避免了其因得不到及时有效治疗而危及自身健康乃至生命,切实维护了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了监管场所的安全稳定。
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作为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四项核心业务之一,得到了该院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全院各部门的协调配合。今年以来,该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已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9件9人,成功变更了8名在押人员的强制措施,取得了执法办案中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商州区检察院 于力平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