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红艳:浅论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必要性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13 16:03:01 阅读量:

  没有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制度是不完整的,没有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就不能得到彻底和有效的保障,这也是国际上诉讼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在我国建立行政公益诉讼,不仅具有可行性,而且具有紧迫的现实必要性。具体来说,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第一,保护环境公益的需要。环境公益主要包括各种自然环境利益、消费环境利益、人文教育环境利益等,该类公益受到侵害的事件已屡见不鲜。如教育环境方面,据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报道的严正学诉椒区文化局不履行职责案,某县文化局批准位于某小学对面的下属文化馆开设娱乐场所,且贴出大量带有色情内容影响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广告画。关于市场环境利益的案件更是层出不穷,有不服电信局纵容电信企业乱收费不作为的,也有不服铁路主管部门违法提高票价的等。这些争议有的提起行政诉讼,有的提起民事诉讼,结果几乎都是“无果而终”。其根本原因在于,我们没有可靠的公益诉讼制度。

第二,保护资源公共利益的需要。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但是在发展过程中,各地发生了不少掠夺性开发行为,对水、土地、林木、矿藏等资源造成了极大破坏。如果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事关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必定不会陷入无法遏制的被动局面。

第三,保护公共设施等公共财产利益的需要。有些行政机关的首长出于追求政绩的需要,不惜重金大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而对年久失修的桥梁、道路、历史文物不及时进行修缮维护,酿成一幕幕桥梁倒塌、道路废弃、历史文物毁灭的惨剧。要保护上述公共利益,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健全的法律制度,是不现实的。

   第四,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弥补我国行政管理的需要,加强行政监督以私权利对抗公权力的需要,要想追究行政机关侵犯公共利益的法律责任、监督行政权力的依法行使,行政公益诉讼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手段。也只有允许公民、相关组织享有原告诉讼资格,才能以私权利对抗公权力,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最终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和实现公民的权利和人民的利益,增进社会公众的福利,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撰稿 童红艳 杨梦 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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