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03 10:48:57 阅读量: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保障人民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出台了《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要求全国检察机关以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深化检务公开的核心,明确了案件信息公开和法律文书公开的范围及内容。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案件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应积极总结相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相应的对策。下面笔者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就当前基层检察机关在信息公开开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谈些粗浅看法。
一、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干警思想滞后,对信息公开存在抵触心理。一是部分干警认为信息公开是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做好上级的要求即可,工作没有创新,只停留在操作、应付上级要求的层面。二是由于部分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思想认识不够深入,认为信息公开会使检察机关的“家丑”曝光,会干扰办案的正常程序,动摇了执法者的权威性,从而导致对信息公开思想上不积极。三是信息公开实行 “谁办案谁审核,谁把关谁负责”的机制,这导致部分干警思想上怕出错,怕担责,对信息公开抱有能不公开就不公开,能少公开就少公开的心态。
(二)承办人难堪额外工作量。根据笔者所在的商洛市商州区检察院工作实际,当前公开案件的信息主要涉及公诉、侦监、反贪、反渎等业务部门,以我院公诉为例,每年需要公开的起诉、不起诉等案件合计约200多案件,同时法律文书的公开工作需要承办人自己把关、操作,如若公开出现问题,还要对其负有严重责任。这对于我院本以案多人少的情况,无疑给承办人增加了额外的工作负担,导致检察干警对案件信息公开积极性不高。
(三)可能引发的案件争议较难掌控。由于受办案时间紧张、人员业务水平等制约,终结性法律文书的说理比较简单、用语不严谨等问题客观存在。由于案件公开、文书上网,案件的每个细节都可能接受专业人士细究,某些办案瑕疵(标点不正确、用语不准确等)一旦被网路、媒体放大,可能给办案人员乃至检察机关带来不可控的负面影响。
(四)制度不健全,操作遇困难。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三章重要案件信息发布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重要案件信息前三条规定为:“(一)有较大社会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等情况。(二)社会广泛关注的刑事案件的批准、提请公诉等情况。(三)已经办结的典型案例”。如何实施这些规定,基层检察院面临多重困难:一是自侦案件犯罪嫌疑人被捕时一般正是案件侦查关键时刻,此时公开案情不利于案件侦查,是否公开很难把握;二是社会影响大与不大,是否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何为典型案件,都很难界定;三是侦、捕、诉等不同办案部门对保密与公开的要求不一样,公开难以协调。
二、对策建议:
基层检察院如何深化检察信息公开,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提高对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一是要认识到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屏障,而检察信息公开为司法公正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检察信息公开,主动接受人民群众与社会各界的监督,保障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法律在阳光下运行,有效杜绝案件暗箱操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正的必然措施。二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察信息公开是适应 “依法治国”的需要,是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是把“权利关进笼子里”的根本要求。三是要认识到实行检察信息公开是适应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需要,“忠诚、公正、清廉、文明”是检察职业道德建设的核心,检察信息公开是忠诚的具体表现,是公正、清廉、文明的前提和保证。
(二)引进人才,注重培训。一方面要建立引进人才制度,把一些具有道德素质高,业务能力强、懂信息技术的律师、教授、大学毕业生充实到检察系统来,不断加强检察系统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首先要加强对现有检察干警对信息公开的思想指导,使其充分认识到检察信息公开对检察机关廉洁执法,规范执法,维护司法公正等的重要性;其次加强对检察干警《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检察信息公开的程序信息、法律文书具体内容、公开信息的审核、屏蔽以及具体如何操作发布等方式进行培训,使每一名检察干警都能熟练掌握,规范操作;最后培养检察干警接触新媒介,应对媒体的能力、礼仪,增强检察干警的抗压能力。
(三)部门联动,分工明确,各司其职。案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息公开系统的应用,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实,确定专人负责案件信息公开的审核、发布工作;技术部门负责搭建案件信息公开系统运行环境,系统安装和测试,后期技术管理和运维保障,确保系统稳定、顺利运行;办公室负责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相关业务部门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对应当公开的案件信息要及时公开,要加强案件信息公开的风险评估、密级确定和质量审核,确保信息准确、规范、适当;重要案件信息的公开,由各相关业务部门依照规定程序审批后,向办公室提供,办公室负责审核后,进行发布和舆情收集、处理工作。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才能使检察信息公开真正达到安全、规范、顺利进行。
(四)细化制度建设。一是要建立《检察信息公开操作规范》、《检察信息公开与不公开的具体内容规范》、《检察信息公开审批制度》、《检察信息公开屏蔽、保密制度》、《检察信息公开问责制度》等相关制度,使干警对检察信息公开的每一项内容、公开程序、信息审批、具体操作都有制度可依,不留死角。检察干警也必须时刻保持警惕,细心做好每一项检察信息公开。 二是建立信息公开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检察干警对新制度、新规范、新操作进行培训,本着要求什么,就培训什么,就熟练掌握什么的原则,解决检察信息公开的应运问题。三是建立奖罚考评制度。将信息公开细化到各科室及检察干警个人,定期进行考核评查,作为奖优罚懒,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以此提高检察信息公开的积极性。
(5)做好宣传工作。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微信、微博、权利义务告知文书等途径,做好对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系统部署、使用工作的宣传。基层院网站要以醒目方式,建立与案件信息公开系统的链接。通过广泛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系统、使用系统,同时加强舆情收集、分析和处理,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系统在强化社会监督、服务人民群众中的积极作用。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璇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