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7-02 10:47:18 阅读量:
(通讯员 刘世文 鲁丕玲)近年来,旬阳县检察院加大了对案件客观性审查力度,改变以往的围绕被告人口供来组织案件证据体系的模式,推行以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证据审查模式,将审查模式从倚重被告人口供等言词证据转变到以物证、书证等客观性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上来,构建新型诉侦、诉审、诉辩关系,有效预防冤假错案发生。
诉前主导。在审前阶段,公诉部门要发挥主导作用,主动介入侦查,做到适当适时适度介入,加强引导取证,促进侦查由“抓人破案”向“证据定案”转变;通过出席现场勘查和参加案件讨论等方式,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力争在移送审查起诉前解决证据问题;健全联席会议、侦查质量评析通报、邀请侦查人员旁听法庭审理等诉侦沟通机制,促进侦查人员增强正当程序和证据意识,夯实案件质量基础。同时,注意尊重侦查活动的专业性和规律,防止越位、越权、越界,避免把引导、监督变成领导、指挥。
审前过滤。认真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达不到起诉标准的案件在审前依法分流,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防止把矛盾推向审判环节。充分利用庭前会议,把一些不需要或者不宜在法庭上浪费时间、耗费精力的问题过滤、解决,包括被告人的思想动向、回避问题、瑕疵问题、律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被告人认罪案件的分流等,法庭上只解决实质性问题。公诉人在法庭上尊重法官的居中裁判,尊重法官对庭审节奏的把握和为推进庭审作出的决定。
尊重律师权利。公诉人尊重律师在会见、阅卷、取证等方面的权利,充分发挥律师在查清案件事实、保障被告人人权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把依法听取辩护意见作为提高案件质量、防范冤假错案的重要措施,认真核实、及时采纳、吸收辩护律师正确的意见和建议,并在审查报告中作出说明,确保对案件的处理更为客观、公允。探索被告人认罪案件诉辩量刑协商制度、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作,做到对抗而不对立、交锋而不交恶,推动形成彼此尊重、平等相待、相互促进、良性互动的新型诉辩关系。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