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9 09:34:42 阅读量:
一、刑法目的与刑罚目的之辨析
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以及刑罚的法律规范之有机统一体。刑法以其独有的特性成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者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运用国家统治力量强行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某种权益,使其遭受一定的损失和痛苦,是对犯罪的惩罚。这种强制性和惩罚性是刑罚的本质属性。据此不难发现,刑法不等同刑罚。刑法是众多法律规范的有机统一体,而刑罚只是刑法整体的一部分,是刑事法律后果的主要方式。
再说刑罚目的,本质上,刑罚是一种剥夺和痛苦。由此所决定的刑罚机能就是剥夺犯罪人所有的权益、给与其一定的痛苦。所以从逻辑上讲,刑罚的直接目的应当是惩罚犯罪人。只是到了近代,由于人权强调和对犯罪本质、犯罪原因认识的日益深化,人们对待犯罪的态度也不再仅仅是敌视、痛恨,对犯罪人采取的措施也不再只限于传统意义打击报复和摧残折磨,而是增添了新的矫治改造的手段。惩罚、矫治改造犯罪人,预防犯罪以至最终消灭犯罪,构成了现代刑罚的目的的全部内容。简言之,刑罚目的包括惩罚犯罪与预防犯罪两个方面。
可见,一方面,刑罚目的和刑法目的并不完全相同;另一方面,二者也不是互不相关,而是互相关联。从结构上讲,刑罚目的只是刑法目的的一部分,它们是系统与其组成元素、整体与其组成部分的关系;从逻辑上讲,二者是“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关系: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最终是保护法益;除了保护法益外,现代刑法还强调保障人权,刑罚目的,和与其相对的“人权保障”共同构成刑法目的。
二、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之辨析
古今中外之刑法,其本质和目的均未发生根本变化,而刑法机能的内容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刑法机能变化的依据主要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发展状况和阶级统治的新要求。刑法机能变化的根本原因是统治利益的需要,其实质是国家在利用刑法维护统治秩序之整体框架下的局部调整,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维护统治秩序。因此,刑法机能的变迁,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既有客观必要性,也有主观目的性。
刑法机能,又称为刑法功能,是指刑法在其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功效和作用。由于刑法机能根源于刑法的属性,并最终取决于刑法目的。刑法目的与刑法机能不同之处表现在前者是立法者制定刑法时的主观追求,属于主观范畴;后者是刑法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客观结果,属于客观范畴。但两者之间又存在密切关联:刑法目的是刑法机能变迁之内在根据,刑法机能的内容受刑法目的制约;刑法机能虽受刑法目的制约,但其发挥状况对刑法目的的实现程度又具有反作用。所以,刑法目的应当与刑法机能保持协调。
(供稿: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宋琼)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