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璇:对公安机关移送“隐形”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应如何处理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5 15:12:35 阅读量: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受理案件时,应当接收案卷材料,并立即审查下列内容:(一)依据移送的法律文书载明的内容确定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二)案卷材料是否齐备、规范、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三)移送的款项或者物品与移送清单是否相符;(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以上规定既是受理案件所审查的内容,又是受理案件的条件,即经审查后只要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就应该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遇到这样的问题,公安机关在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全面收集有关证据的情况下,为了逃避受害人一方缠访、推卸责任,便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或审查起诉。这类案件如果按以上四项标准来衡量似乎是符合受理条件的,是应该受理的。我们把这种在形式上或者在程序上符合受案标准,但在实质上或者在实体上不符合受案标准的案件叫做“隐形”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隐形”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往往给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造成进退两难的尴尬局面,不受理吧公安机关会说,我的案子符合你的受理条件,你凭什么不受理?受理等刑检部门发现问题已经为时晚矣,将会对检察机关办案质量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那么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怎样破解这种“隐形”不符合受理条件案件所造成的两难局面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

1、善于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材料中发现问题。有些案件,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由于有些证据难以获取或者难于定性等,在公安机关内部对案件的认识分歧较大,一时难以把握,但是受办案时限的限制或者迫于有关方面的压力,或者当事人纠缠,为了摆脱困境推卸责任,便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 。这类案件从移送的案件材料中我们不难发现,公安机关因防止错案发生,出于慎重起见,往往对犯罪嫌疑人采取较为宽松的强制措施或者不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在受案审查中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没有刑事拘留而是采取其他强制措施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我们就要留意了,就要问清楚其之所以采取或者没有采取强制措施的原因。如果公安机关的回答合情合理,我们再详阅案件材料后予以收案;如果其回答站不住脚,就不予受理,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善于从案件办理流程中发现问题。有些案件公安机管在批捕环节由于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检察机关已经作出不捕决定,但公安机关为推卸责任摆脱困境,在侦查工作没有进展,甚至在没有作任何工作的情况下,将案件原封不动的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盲目收案,就会给公诉部门的工作造成被动。所以在受理案件时,我们要结合整个案件的流程进行审查,如果发现是检察机关已经不捕而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案件管理部门就要特别留意进行审查,看批捕阶段侦查监督部门《不捕理由说明书》和《补充侦查提纲》中要求解决的问题是否已经查清,如已查清予以收案;如没有查或没有查清,就不予收案并向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3、在善于与刑检部门的密切协作中解决问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的受案审查主要是形式上的审查,再者说案件管理部门刚刚成立不久,实力还显不足,光靠案管部门单打独斗还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件受理中出现的问题。所以,案件管理部门一定要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的密切协作,如果发现公安机关移送报捕案件中对犯罪嫌疑人没有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的,可商请本院侦查监督部门先行阅卷后再决定是否收案;在收到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中,如果发现是在批捕环节本院对犯罪嫌疑人作了不捕处理的,可商请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共同阅卷后,再决定是否收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张璇)编辑:李思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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