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2 16:35:03 阅读量:
(刘庆民 通讯员:裴建堂)
经查,2018年6月11日下午,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驾驶无牌照、无保险、超载29220KG(超限率116.88%)的奥龙自卸式货车沿312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255km+320m路段右转时,将同向行驶的包某某驾驶载有钟某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撞倒,并将两轮摩托车及包某某、钟某卷入车下被碾压,事故造成包某某、钟某当场死亡,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因驾驶未在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且超载的车辆,在道路行驶拐弯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此起事故形成的原因,承担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商南检察院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启动了快速反应机制,严格按照程序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细致审查,并依法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审查发现,犯罪嫌疑人驾驶的车辆属商南县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还有19辆重型货车均无牌照、无保险;本案中被害人包某驾驶的摩托车也为无牌照车辆。鉴于2016年以来,我县发生数多起重型货车肇事以及无驾驶证、无牌照、无保险的摩托车肇事案件,造成人民财产重大损失的实际情况,我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县交通警察大队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交警大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强化对辖区内机动车及驾驶人的管理;二、加强道路执法检查力度,对无证、无牌上路机动车辆依法严管重罚,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