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房懿博:浅析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2 12:39:05 阅读量: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建设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接班人和生力军。近年来,青少年违法犯罪时有发生,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因此,认真思考和探讨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治理和预防策略,对青少年自身及其家庭、所在学校乃至整个社会,都有着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形式团伙化。

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完全成熟,受生理心理、智力、阅历等因素的影响,往往两三人以上就能相互依附,借势壮胆,做出违法犯罪的行为。

(二)犯罪类型多样化。

以前是以单纯的侵财类犯罪为主,但是近年来以暴力相威胁实施侵财的抢劫、敲诈勒索等犯罪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再者,故意伤害、强奸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扰乱社会治安的犯罪逐年上升。

(三)犯罪年龄低龄化。

在受到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当中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数逐渐增多,而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八种罪名除外)和不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数也占相当大的比例。更有甚者,有些少年不满14岁就已实施犯罪行为。

(四)犯罪方式智能化。

目前,青少年犯罪已经向智能化方向发展,出现部分采用现代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犯罪的案件。如姜某某敲诈勒索一案中,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利用智能手机偷拍与被害人亲密视频,之后通过微信频频向被害人发送截图与视频片段,以此方法勒索钱财。本案中姜某某就是利用了智能手机的数码摄像功能以及现代网络技术实施犯罪行为,最终他也难逃法网。

   二、青少年犯罪的原因

(一)个人原因

一是个人中心主义思想严重。许多孩子是独生子女,在家里备受家长的关怀,久而久之就滋生了自私、嫉妒心强等性格特点。在与别人交往中容易激发矛盾,当自身无法承受压力时,往往会走向极端,如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案件。二是贪图享乐、不劳而获习性严重。许多青少年由于过早地辍学步入社会,没有受到良好的教育,没有正确的人生观和奋斗目标,精神空虚,好逸恶劳,特别是受拜金主义的影响,过着“空中楼阁”式的生活,当现实与幻想的差距无情暴露时,他们就不惜铤而走险,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如雷某某(17岁)盗窃案,嫌疑人雷某某白天大吃大喝,晚上专门砸车玻璃实施盗窃犯罪,最终身陷牢狱。

(二)家庭原因

一是管教方式不合理。由于当前的青少年在家中多受到过分溺爱,物质生活的充裕,易造成娇生惯养,唯我独尊的生活习性。这些青少年任性、骄傲,极端利已主义思想严重,在困难和挫折面前也就显得百般无助、脆弱万分,当无法突破心理上的瓶颈时,就会走向极端。而也有许多家长面对孩子的错误,只是一味“打压”,孩子感受到的只有冷酷的眼神与无情的斥责。这样的教育,往往会使孩子和父母之间的感情破裂,进而走向对立的局面,处处与父母的想法背道而驰,酿成感情偏执的恶果。二是父母没有给予孩子正确的引导。正所谓“身教胜于言教”,许多父母虽整天大道理不断,但自身却不思进取,沉醉在麻将等娱乐生活上,对子女的学业不闻不问。甚至有的父母有赌博、小偷小摸等恶习,从客观上来说总是给子女错误的引导,并刺激他们模仿。长此以往,便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埋下违法犯罪的种子。三是家庭结构不全。许多家庭的父母外出谋生,将孩子留给了老人管教,这样就形成了断层管教,不能及时遏制孩子不良的学习、交往、生活习惯,给之后的良性发展埋下了隐患。离婚等原因也会造成家庭完整性的破坏,这种家庭给子女心理造成的伤害使相当多的孩子因此产生人格和情感障碍,性格孤僻、思想扭曲,就较为容易滋生犯罪心理。

(三)学校原因

素质教育虽已实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同时缺乏法制教育,很少通过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普法宣传,造成学生的“法律空白区”较大,不能有效地评价自己的行为,屡屡踏入法律的禁区仍不以为然。许多老师对待优差生不平等,对优等生总是表扬鼓励,而对差等生动不动就进行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对其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同时缺乏与家长的联系、沟通,没有及时掌握学生的心理发展动态,不能有效地将学生的不良发展趋势杜绝于萌芽状态。以上种种原因相结合,易使有些学生的自尊心受到伤害,心理产生偏差,甚至是破罐破摔,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四)社会原因

近年来社会上盛行的不正之风,严重影响着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有些青少年就是在消极丑恶环境的影响和诱感下,放弃曾经美好的理想,动摇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念。盲目追星使大多数青少年梦想一夜成名,将艰苦奋斗、脚踏实地的精神抛之脑后。一些宣扬暴力、色情等非法音像制品,逐渐扭曲了青少年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使他们养成了不良的生活习惯,以至于丧失了原本善良纯洁的心灵,最终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作者:房懿博 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刘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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