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20 11:43:11 阅读量:
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办案机关经常使用的针对财物的强制性措施,对于收集和保全证据,打击犯罪以及保障诉讼活动顺利进行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实践中,基层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作为涉案财物的管理部门,在对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及处理涉案财物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现就目前在案件管理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一、涉案财物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办案人员观念上认识不到位。基层办案人员普遍存在“重打击轻管理”、“重办案轻流程”“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在对涉案物品小而多,不便于清点而不是不能清点的情况下,往往会以“数量若干”代之;扣押清单书写不规范,对涉案财物的性质、状态、保存方式登记不详,导致返还财物时发生争议。有的个别办案人员对公安移交的物品或者自侦案件扣押的物品不及时清点、记录,导致涉案财物管理账册不清晰。
(二)涉案财物管理硬件达不到要求。由于重视不够、办公用房和经费紧张等原因,部分基层院没有按要求设立专门涉案财物的场所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设施,如我院刚新建办公楼,涉案财物保管室就是一间地下负一层仓库,里面阴暗潮湿,空气不畅,目前基本无法使用,只能暂时将财物放置于办公室。由于没有保险箱储物柜,所有物品都放置于地上也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一些不诉或其他案件,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处理甚至无法处理的涉案财物搁置已久,无人过问,这也成为案件管理工作正规化建设的短板。
(三)相关法律规定及制度的不完善。高检院印发过涉案财物管理有关规定,而基层单位没有结合本院实际据此制订管理细则,有的基层院在涉案财物管理上没有明确专人保管,没有设置登记台账,不能做到一物一卡,一案一档,导致涉案财物管理工作混乱,出现底数不清、情况不明现象,易滋生违法违纪问题。有的基层院没有对无主财物出台可操作性的处理细则,没有建立办案部门、纪检督察、财务审计等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等,严重影响了案件管理工作的执法规范化建设。
(四)涉案财物移送模式不统一、效率低。公安移送案卷主要由公安机关的案管中心统一移送,而涉案物品由主要由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移送。检察机关案管部门向法院立案庭移送案卷卷宗时,立案庭却不负责涉案财物的管理,经常又须向刑事案件办案团队移交涉案财物,出现传送卷宗和移送涉案财物不同步不同时,甚至出现卷宗已经移送至法院,但涉案财物还在公安机关的现象。一般案件从公安立案到最后法院判决需要半年左右的时间,而刑事诉讼中涉案财物在公、检、法三家单位之间流转、处理效率更低,有的案件已办结较长时间,涉案物品却一直没有处理;有的案件已经移送,但是物品移送过程较慢,影响案件的进度。
二、进一步改进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建议
(一)增强法制理念培养,提高法治素养。要加强办案人员和检察机关案件管理人员的法治理念培养,提高法治素养,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及有关涉案财物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公正、执法为民的观念意识,确实从思想上重视,认识到规范涉案款物管理是践行执法为民的思想在行动上的体现,是检察机关人员执法水平、素养的具体工作体现。定期、不定期对检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培训,掌握新的规定,从而使涉案款物的管理工作做到统一、规范,提高检察机关的公信力。
(二)加强涉案财物管理硬件建设。各级院领导要高度重视涉案财物的管理,将其纳入年终考核。要严格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设立专门涉案财物的场所和贵重物品的保管设施,配备保险箱储物柜,按照360度全方位监控,保证空气流畅干燥,及时处理涉案财物,推动案件管理工作的向前发展。
(三)研究跨部门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建设。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的地方涉案财物集中管理信息平台”,公安部《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要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多部门共用的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对涉案财物进行统一管理。”借鉴广东深圳等地的先进做法,立足于涉案财物“跨部门”的管理特点,侧重于公检法部门间的物品交接、流转、处理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横向环节,同时注意理顺“跨部门”管理和“部门内”管理的相互衔接。加紧对国外涉案财物的管理模式进行研究,整理归纳现行的管理模式、管理机构、运行状况、管理效果,为搭建一个切实可行的管理平台贡献智慧。
(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统一的立法标准、执法规范,对有效地衔接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之间运行的机制有不可估量的作用。切实解决案件管理部门对涉案款物的移送、监管问题,为消除公检法三机关对移送扣押、冻结款物问题上的分歧,应该从立法的角度作出明确、可操作性强的规定。建立并落实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移送为主的管理及内外衔接机制,建立健全不宜移送涉案款物核实机制。案件管理部门在接收不宜移送的涉案物品时,对不宜移送的涉案款物,严格审查款物与清单是否相符、是否遗漏,审查是否以刑事照片等证据,必要时进行现场确认。
(镇安县人民检察院 赵明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