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19 15:47:47 阅读量:
国家司法救助是由国家给予生活确实困难的当事人适当的经济补助的一种制度,该制度是服务民生建设,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主要举措。笔者探讨在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更好地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信力。
一、检察机关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现状和困境
通过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可以暂时缓解他们的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人文关怀,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积极意义。但在实践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和困境:
(一)当事人对国家司法救助制度不了解。在实际工作中,多是检察机关先去调查了解情况,对符合条件的当事人主动告知其可以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并告知当事人提交所需材料。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内部相关部门之间的交流不顺畅,案件信息没有及时共享,使得检察机关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到限制。
(二)救助金额有限、救助手段单一、难以解决当事人的后续困难。在基层检察机关开展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受限于地方财政经费,救助金额多为5000元左右的小额救助,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帮助当事人缓解暂时的困难,但在一些比较特殊的情况下,这类救助对当事人起到的救助作用非常有限。另一方面,很大一部分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是有多方面的,不单财产上受到侵害,心理上、精神上也都受到了创伤,只是提供经济救助化解不了对当事人的伤害。
三、关于完善国家司法救助的一些探索
(一)改变思维,明确救助范围。国家司法救助改革重点之一是将救助对象扩大到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检察机关在开展司法救助时要改变之前只救助刑事被害人的思维,积极寻找司法救助的案源,不遗漏任何一个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只要在检察诉讼环节的案件,符合救助条件的均应予以救助,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加强宣传,解决“案源”问题。一方面,完善部门间救助协作制度,将救助节点前移,侦监、公诉部门在审查案件时发现可能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承办人应将有关材料移送控申部门,由控申部门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对该当事人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另一方面,提高当事人主动申请的意识是解决“案源”的最根本办法。可利用宪法宣传日、法治宣传周等活动,通过散发宣传资料、法制讲座、信息宣传等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群众主动提出申请救助的意识。
(三)多管齐下,建立长效救助机制。进行经济救助的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法律援助、心理疏导等,最大限度地为当事人实施救助;对申请救助当事人统一建立救助跟踪档案,在救助金发放后坚持定期回访,了解当事人的生活境况,发现救助后仍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可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将其纳入救助范围,协调民政、医疗、教育、社会保障等部门,帮助其解决享受低保、康复治疗、社区帮扶、子女学费减免、就业、廉租房等问题,变单一经济救助为长期帮扶救助,真正实现化解矛盾、执法为民的双丰收。
商洛市人民检察院 李成宝 编辑:刘庆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