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6-05 17:44:20 阅读量:
近日,平利县检察院在办理的李某盗窃案中,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敢于监督、善于监督的能力和水平,同时监督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定性不当、法律适用不准的违法行为。继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罪名之后,以法院法律适用错误为由依法提出抗诉,获市院支持。该案的办理切实有效地维护了司法公正,实现了一案双监督的良好效果。
经查明,李某与在册贫困户王某系表兄弟关系,并属邻居。2017年,王某因享受旧房改造补助,镇政府将一笔补助款打入其农商银行卡中。2018年3月,李某利用王某不识字,且儿子不在家的机会,多次谎称银行通知王某更改密码,取得王某信任,骗得银行卡及密码。李某在ATM自动取款机取现8000元后,将卡交给王某。
公安机关以李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后认为,李某应定性为盗窃罪而不是信用卡诈骗罪。一是李某起决定性的作案手段是秘密窃取;二是李某侵犯的主要犯罪客体是个人合法财产关系而不是银行金融管理秩序;三是李某支取王某存款的行为不能为“非法冒用信用卡”的行为。最终,该案以盗窃罪提起公诉,获得法院的支持。
然而,审判机关判决时认定,李某与王某是表兄弟,系近亲属。案件承办人在审查判决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六)项规定,“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从上述规定来看,李某与王某并不属于近亲属,故而,本案不能适用2013年4月4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以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轻。”针对此情形,遂依法提出抗诉。
该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猛指出,当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在坚持我国现行基本诉讼格局的前提下,实现诉讼权力的合理配置。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并不是否定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职能,而是对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作为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只有做到配合与监督并重,办案与监督同行,才能真正实现建功新时代,展现新作为。
(陕西省安康市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方亮)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