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25 10:55:42 阅读量:
案情介绍 :
2017年12月20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岐山县蔡家坡镇某商店,乘店主不备,盗窃芙蓉王香烟五包,价值100元,后王某在驾车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店主拉开车门向王某索要香烟时被王某发动车辆拖行1000米,店主未受伤。
案件争议:关于王某的行为是否转化为抢劫罪,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 王某盗窃的香烟价值只有100元,未达到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另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王某实施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了暴力,但未在转化成抢劫罪的几种情形中罗列,也应慎用兜底条款,因此不能认定该行为转化成抢劫。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转化成抢劫罪。理由是: 王某实施了未达到“数额较大”的盗窃行为后,为抗拒抓捕驾驶车辆拖拽被害人的行为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盗窃行为转化成抢劫罪的兜底条款,因认定为王某构成抢劫罪。 评析: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不法侵害的方式千奇百怪,层出不穷,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制定过程中不能也不可能将所有不法侵害一一罗列,因此制定兜底条款予以囊括。《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认为在实施小额盗窃行为后抗拒抓捕时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应转化成抢劫罪,而该案中,驾驶汽车拖拽的行为危险性和危害程度远远高于以凶器相威胁的程度,因此,该种行为应该认定为兜底条款中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据此,王某的行为转化成抢劫罪。
撰稿人:张军锋 编辑:张阿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