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8 11:09:10 阅读量:
检务督察事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大局,是检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的重要制度,是从源头上防止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强化工作落实、提高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公信力的重要举措。为了严肃检察纪律、确保检令畅通,我院制定了《2018年检务督察工作要点》,在去年督察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督察工作机制,科学运用“四种形态“和“五个五”长效机制,强化监督执纪问责。通过近几年的工作实践,我们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做出了工作成效,但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现在这里谈一点肤浅的认识。
我院在检察体制改革前,正式干警65名,临聘和选派人员19名。转隶后正式干警54名,其他人员未变。临聘和选派人员尽管非正式干警,但却分布在本院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检务督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检务督察人员白身素质不强
从纪检监察人员的配置来看,大多是年龄偏大或者刚进院的新人,年龄大的工作激情不高,工作主动性不强。年轻人则是检察业务生疏,工作作风不硬。由于检务督察包含对检察业务、纪律作风等广泛的内容,涉及执法各个环节,要求督察人员本身要然悉检察工作和纪检监察业务,要熟悉党纪政纪等相关法规。另外,督察人员还必须具备较高的政治素养和思想道德品质,要树立起标杆和表率作用,面对种种问题要敢于“亮剑”,但实际情况是,怕得罪人,碍于面情,或者有些是院领导而放不开手脚,在督察中线的底气不足,使得检务督察失去了权威性和主动性。督察纯属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务督察内容缺乏可操作性
检务督察的“尚方宝剑”就是各级检察机关依据高检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复制出来的,内容比较笼统,对如何开展检务督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什么案件什么环节需要督察,在扶贫攻坚战中如何开展检务督察、八小时以外是否有赌博、经商、出入一些高档酒店会所等具体事项,如何督察没有具体操作办法。实践中,大部分基层检察院开展的检务督察仅仅停留在对检容风纪、遵守上下班制度、执行“禁酒令”等方面的督察,尤其缺少对执法积极主动的督察。对于应当重点开展的侦查监督、提起公诉、涉密保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业务,督察的力度不够,甚至是空白。
(三)督察中发现的实质性问题很少
高检院《暂行规定》中没有对检务督察的方法作出明确的规定,我院督察的重点主要集中在重大节假日和平时上下班,并且只是通过查访车辆、查看检容检纪等方式进行,对一些敏感热点等深层次的问题并没有触及到;督察中顾忌较多,放不开手脚,加之手段单一、缺乏力度,无法发现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督察后整改的实效性不够
我院开展检务督察以来,配合上级检察机关和区纪委在治理“三难”和狠抓“四风”等方面虽然发现了一些问题,并进行了督察通报,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并未起到正本清源的实际效果。由于督察的深度不够,对存在问题的分析研判也没有分量,口头叫得响,实际不重视,老好人现象严重。被要求整改的部门或个人,也对存在问题整改不彻底、不深入,应付了事。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督察人员的业务培训。检务督察涉及内容涵盖了所有检察业务和纪检业务,这就要求检务督察人员具备过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爱岗敬业,有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及监督意识,同时要对每个部门的工作特点、办案纪律、办案程序和相关的法律法规等等都比较精通。因此,需要定期组织对检务督察人员的学习培训,使检务督察人员及时掌握检察工作新规定,大力加强检务督察业务培训,提高检务督察人员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检务督察人员也应主动强化学习检察业务,不断强化自身素质和业务技能。
(二)探索检务督察新途径
一是探索督察联动协作机制。通过整合督察资源,强化业务协作,增强工作合力,逐步形成部门协作、上下联动的督察局面。采取以牵头部门为主,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上级纪检人员以及各部门干警参与督察活动。二是探索督察成果转化机制。在上级检察机关的统一领导下,随机抽取督察院,开展交叉督察,对督察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实名通报曝光,明确责任。同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将检务督察结果与党风廉政建设、检察业务考评等挂钩,促进检务督察成果运用与转化,增强检务督察的刚性和权威性。三是探索督察政法一体化机制。加强与政法委、公安、法院和司法部门的联系,力争形成公检法司一体化的督察模式。发现其他政法单位人员违规违纪的,应及时报告给行为人所在单位,由本单位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