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检察院出庭公诉一起持械聚众斗殴案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4-16 17:11:12 阅读量:

      4月10日,富平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了富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和被告人韦某某等六人聚众斗殴案。


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25日晚,韦某某与苏某发生口角,韦某某、蒙某甲便与苏某在电话中“约场子”。当晚23时许,韦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郭某某、邓某等人赶往双方约定的富平县城温泉河湿地公园附近,苏某、郭某某早已等候,一番言语和肢体挑衅之后,双方随即打斗。打斗过程中,苏某持刀捅伤郭某某后逃离现场,郭某某紧跟其后欲逃离。郭某某、邓某等人驾乘车辆追赶苏某、郭某某。韦某某、蒙某甲、蒙某乙、邓某、郭某某等人追上郭某某后,持甩棍、扳手等物殴打郭某某,并在苏某、郭某某逃离后毁损苏某所驾车辆。双方斗殴致郭某某重伤、郭某某轻伤,苏某所驾小轿车被砸。

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追诉一名犯罪嫌疑人,同时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一名。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作了最后陈述,表示认罪伏法。

   庭审休庭后法庭将择期宣判。

   (普法小贴士)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伤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供稿:张旭刚)整理:赵磊 编辑:王梦苹
操作选项

字体放大 字体缩小

宽屏阅读

打印文本

分享
分享微博 分享qq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