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8-03-16 17:41:48 阅读量:
本案主人公李某某,本来是汉阴县一名普通的环卫工人,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日子过得也算安宁,但这宁静的日子却差点被自己的一时贪念打破。
2016年7月,李某某在县城北城街打扫卫生时,发现一辆踏板摩托车停放在农业银行坎下,遂萌发了盗窃欲念,于是将车推至农业银行门口人行道上放置,后又将该车推至县城一摩托车修理厂要求换锁。失主发现后随即报警。当天下午,前来修理厂取车的李某某被公安干警当场抓获。所盗摩托车,已发还给失主。
汉阴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李某某以涉嫌盗窃罪提起公诉,后县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检察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某因一时贪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温馨提示】
法律看似很遥远,其实就在我们眼前。本案中,李某某在打扫卫生时发现路边停有一辆摩托车,心生贪念,将摩托车推至修理厂要求换锁意图占为已有,最终因触犯刑法被判刑。检察官在此提醒大家一定要以此为戒,切莫因一时贪念,酿成大错,遗憾终生。(通讯员:凌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