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10-20 16:06:18 阅读量:
近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一案获有罪判决,汉滨区人民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朱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在经营位于安康市汉滨区某火锅店期间,因管理不善,拖欠火锅店员工工资8万多元,并非法收取员工押金共计11万元。朱某因资金短缺外出务工,并更换电话号码,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张贴形式向其送达《调查询问通话书》,朱某仍拒不配合调查。2017年7月5日汉滨区人民检察院以朱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向汉滨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院在审查起诉期间,承办检察官一方面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适用关,一方面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协调沟通,尽力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在起诉前,朱某家属将拖欠的11万元工资款交汉滨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并发放给打工者。
检察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劝诫广大用工单位或者雇佣者应诚信用工,依法履行支付义务,切勿触碰法律底线,否则,终将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审判。(通讯员:潘锋 张凯凯)编辑:李思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