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察机关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中的作用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23 15:56:17 阅读量:

 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是当前我国农村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的犯罪形态,他们依仗人多势众,以其残暴、野蛮的行径和险恶狡诈的计谋,上对抗政府和基层组织,下欺压群众百姓,横行乡里,为非作歹,频繁作案,逞凶一方,称霸一方,依靠后台“保护伞”,长期逍遥法外。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黑恶势力已成为影响农村和谐与稳定的特殊犯罪群体,司法机关加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打击和预防,对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安居乐业,创造农村平安和谐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

一、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及其危害性

(一)、特点:

1、主体成分复杂,具有劣根性。农村黑恶势力的犯罪主体和犯罪构成人员,以刑满释放或当地地痞流氓、游手好闲或不务正业之徒为主,他们文化素质低,思想素质差,其中部分构成人员有犯罪作案经验和反侦查手段。

2、以血缘、地缘和缘为纽带,带有家族、宗族色彩。其一般由数名骨干人物结成固定而紧密的势力核心,逐渐以血缘、地缘、同姓、同学、同乡,甚至狱友关系为纽带,形成网,称霸一方。

3、犯罪活动具有突发性,犯罪行为具有公开性。其成员一般在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明火执仗地实施群体暴力,无所顾忌地公开询衅滋事,殴打无辜,或者从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

4、犯罪涉及的类型多,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农村黑恶势力主要从事盗窃、抢劫、诈骗、拐卖妇女儿童、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绑架人质、放高利贷、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牟利。

5、寻求政治靠山,向基层政权渗透。他们利用非法获得的财物拉拢、收买、贿赂当地个别党政官员和执法人员以求得保护。

(二)、危害性

1、威胁当地社会和谐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为达到称霸一方、非法牟利的目的,在农村或乡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白吃白拿、寻衅滋事,其通过以黑护商,渗透到合法经济领域,以牟取非法利益,在一些市场和行业形成“黑道规则”,打破了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社会治安秩序,影响当地和谐稳定和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破坏党群、干群关系,阻碍当地精神文明建设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猖狂,使得宗族观念和帮会势力沉渣泛起,导致攀宗亲、拜把子、拉帮结派之风愈烈,助长了自行解决纠纷和寻仇报复心理,致部分群众思想混乱,不能自觉参与村民自治管理,党在农村的政策,不能及时贯彻落实,新农村精神文明风尚不能推行。

二、检察机关应在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中发挥重要职能。

(一)、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检察机关在办理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要通过联席会议,研讨会,信息通报会等形式,主动加强与各政法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及时交流阶段性打击农村黑恶势力犯罪的工作经验,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和法律关,确保办案的进度和审结效果。

(二)、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刑事监督职能,强化诉讼监督,确保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诉讼的各个环节依法顺畅,有序进行,确保案件政治、法律、社会效果的有效统一。加强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运用的监督公诉环节坚持“两个基本”原则,积极介入引导侦查,认真审查案件,及时发现漏罪漏犯,及时启动追捕、追诉等工作做到除恶务尽,对法院定性不准,量刑不当,程序违法,适用缓刑不当的案件,坚决予以抗诉纠正,确保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刑事执行监督部门,要加大对在押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劳动改造服刑人员的监管特别是对农村黑恶势力首要分子、骨干分子进行全面监管,从严监督对农村黑恶势力犯罪分子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敏感执法环节,依法严格审批,重点监督。

(三)、依靠党委,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积极查办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检察机关始终把彻查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作为打击关键点来抓,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保持“稳、准、狠”地打击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态势,深挖严重充当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通过加大举报宣传力度,发动群众举报,提前介入侦查机关侦破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农村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深挖“保护伞”职务犯罪线索,通过查办农村黑恶势力“保护伞”案件有力推进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工作。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检察院 冯忠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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