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煜鹏:基层检察院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探析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9-15 09:39:29 阅读量: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并确立了以案释法制度。为了细化检察环节以案释法,落实普法责任制,最高人民检察院修订印发了《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该规定的印发执行,虽然对检察环节开展以案释法工作起到了推动作用,但从目前基层检察院工作情况看,还存在着不容忽视的问题。深入思考存在问题,剖析问题成因,探索解决对策,建立长效机制,对促进基层检察院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提升以案释法工作针对性、实效性,增强群众法治意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深远意义。

一、当前以案释法中存在问题

目前基层院以案释法工作中存在下列问题:

1、思想认识模糊,对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基层院处于检察工作的最前沿,工作千头万绪,办案任务繁重,由于受诸多方面因素影响,部分检察人员思想认识模糊,对以案释法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没有认真学习党的有关理论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相关规定,对以案释法的内涵缺乏深刻理解,把以案释法简单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法治宣传;二是认为以案释法是非办案业务工作,是控申信访部门一家之事,与自己无关;三是存在着“谁入额,谁办案,谁释法”的不正确思想,认为以案释法工作是入额检察官的事情,自己只是司法辅助人员,与己无关;四是部分检察官认为办案是硬任务,办好案才是硬道理,以案释法工作是弹性工作,是软工作;因而导致工作中没有做到两手抓、两手硬。

2、工作被动应付,以案释法针对性和实效性不强。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指检察官对所办理案件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答疑解惑、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此项工作的要义是通过典型案例释法说理,释疑解惑,提高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从目前基层院以案释法工作情况看,由于存在着上述一些不正确的认识,因而个别检察人员在开展此项工作时主观能动性不强,积极性不高,工作消极,被动应付,选取案例不典型,说法析理不到位,以案释法缺地气,释法针对性不强,实效性大打折扣。

3、缺乏相应培训,个别检察人员以案释法能力不强。以案释法工作的实质是精准普法,如果释法工作者具有良好素质,就能实现释法过程的双向良性互动,提升以案释法普法教育的实效性和新颖性。目前基层院以案释法工作中个别释法者法治思维欠缺,沟通能力差、群众工作能力不强,缺乏相应培训,单纯就案办案,机械办案,不会以案释法,不善于以案析理,以案释法不能激发受众兴趣,普法教育效果不佳。

4、缺乏工作规划,以案释法工作随意性大。翔实的工作规划是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但从调查情况看,目前基层院大多未将以案释法工作纳入年度工作总体规划,没有做到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以案释法工作既没有长远规划,也没有短期实施方案,导致日常以案释法工作缺乏有序性,工作随意性大,工作效果难以保证。

5、缺乏考评激励机制,造成基层院检察人员开展以案释法工作的积极性不高,工作动力不足。科学合理的考核评价机制和周密严谨的激励机制不仅有明确的导向作用,促进工作全面发展,而且能提高工作积极性,激发工作动力。从目前现实情况看,基层院大多没有制定以案释法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和激励机制,这就会影响检察人员的开展此项工作积极性,甚至会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此项工作长效化、常态化、有序顺畅开展。

二、做好以案释法工作的对策

 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为促进公正司法、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而进行的一次有益尝试。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需要全体检察人员的不懈努力,现提出以下对策:

  1、强化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奠定坚实工作基础。强化学习是做好检察环节以案释法工作的前提,现阶段基层院要狠抓关于以案释法工作的理论和业务学习,重点要学习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献,细心研读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等规定。通过深学细研,统一思想,提高基层院检察人员的政治素养和理论水平,促使检察人员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角度充分认识在新时期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工作的重要性:一是落实普法责任制的重要举措,是检察官参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性工程的具体实践;二是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服务发展大局的重要手段;三是以案释法是检察机关规范自身司法办案行为的重要方式,可以有效构建起检察机关与诉讼参与人以及社会公众的交流沟通机制,有利于加强对办案活动的约束和监督,从而促进检察机关严格公正规范司法;四是通过以案释法双向互动式普法模式,赢得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检察公共关系。只有每位检察人员不断强化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才能明确工作目标和方向,从而为扎实开展检察环节以案释法工作奠定坚实基础。

     2、立足业务岗位,结合本职工作,紧密协作配合,扎实开展工作。开展检察官以案释法是时代的要求,是人民群众的期盼,更是检察官的职责使命。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释法规定》)对落实普法责任制,细化以案释法做了明确规定,为检察官开展以案释法提供了工作指南。作为基层检院检察人员来说,要在日常的司法办案中做好此项工作,就必须立足工作岗位,结合本职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以案释法:对自侦、刑事、民行等业务部门检察人员,应当结合所办个案,针对特定对象,严格遵守《释法规定》有关原则和程序,进行办案释法;二是对预防、控申信访等部门,应该结合工作实际,依据《释法规定》,本着灵活务实的原则,适时开展检察官办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注重普法效果;三是紧密协作,密切配合。检察环节以案释法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全局性工作,离不开各业务部门、各位检察人员的协作配合。因此,各部门和检察人员在开展以案释法工作中应当有协作意识、配合意识和整体意识,绝不能把此项工作看成是一家之事、一人之事,要牢固树立一盘棋观念,齐心协力将相关工作做细做实做好;四是在日常的以案释法工作中,无论是入额检察官还是非员额检察人员,都要增强“四个意识”,以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为第一,认真开展此项工作,绝不能因是否入额而影响工作的正常顺畅开展。

3、增强工作主动性,提升工作贴近性,选取典型案例,确保以案释法工作实效。开展检察环节以案释法,目的是通过检察官利用办案环节深入解读法律,围绕争议焦点充分说理、解释疑惑,让社会公众更好地理解法律规定,自觉执行法律裁决,并在法治实践中感受法治精神,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这项工作的成效取决于释法者的工作主动性、工作的贴近性和案例选择的典型性。因而,检察人员就应当将此工作与办案工作同部署、同对待、同落实,要不断增强工作主动性,激发工作热情和积极性;同时要在日常司法办案中开展调查研究,倾听民声,关注民意,问需于民,使以案释法工作真正做到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以案释法的内容既要有涉及实体法律适用的案例,也要有涉及法律程序运用的案例,重点是易发多发的案件、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在释法案例的选取上要注意突出典型性、时代性、新颖性,以群众关切关注的案例释法,用身边案例说身边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

4、加大培训力度,提升综合素养,提高以案释法工作能力。以案释法工作属于法治宣传的一部分,但它不简单地等同于法治宣传。它是一项知识密集性工作,需要检察人员以生动直观的方式对案件事实、相关证据、办案程序和法律适用等作出法律解析,阐明法理和情理,增进当事人对裁判的认同,加强其对自身行为法律责任的认知。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检察人员不仅要具有优良的政治素养,深厚的法律知识,还要有敏捷的逻辑思维能力,娴熟的沟通技巧,良好的口才和丰富的群众工作经验。因此,基层检察院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加大对检察人员以案释法能力的培训,采取聘请专家授课、在线培训、模拟演练、编发宣讲示范案例等形式,多种途径开展以案释法宣讲培训工作。通过有效培训,提升检察人员的综合素养,提高运用群众语言释疑解惑的能力和水平。

5、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工作规划,确保此项工作有序推进。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基层院要做好以案释法工作,就必须将其纳入本院工作总体布局,深入调查研究,制定出以案释法工作规划和短期计划,将工作任务指标量化,分解到部门,责任到个人。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定出以案释法工作具体实施办法,排出实施时间表,列出完成时限图,并与检察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积极稳妥推进,确保工作有序见效。

6、建立健全考评激励机制,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推动以案释法工作常态化。基层院以案释法工作要想取得良好效果,达到预期目的,就必须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合理设置考评指标,量化细化考核标准,强化固化责任意识;不设置鸡肋型指标,不搞指标崇拜,不搞数字攀比,真正让考评指标发挥积极的导向促进作用;同时,还应当依据《释法规定》第22条之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建立以案释法激励机制,通过评选以案释法优秀案例、以案释法优秀工作者等举措,对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切实营造人人参与、人人支持以案释法工作的良好氛围,推动此项工作常态化。(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董煜鹏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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