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山阳检察院:刑事案件繁简分流机制的探索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30 13:59:51 阅读量:

 检察机关实行刑事案件统一受理、统一分流,是顺应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进行案件科学管理的一种方式。2012年最高检决定在检察机关成立案件管理办公室以来,就定位了该机构的职能和性质,即统一案件受理、流转,统一办案流程监控,统一案件质量评查等职能,检察机关自案件受理到结案归档,实行统一管理,并且将这种管理模式纳入了科学化、信息化轨道,遂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便应运而生。这便有刑事案件统一受理后分流机制,案管部门将案件按照受理类别,分流到办案部门的各个办案人名下,即将案件按照业务部门所确定的轮案序号和轮案规则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自动分配至承办人或办案组办理。为了平衡办案工作量,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优化司法资源,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应当实行繁简分流的分配方式,但案管部门在案件受理和分流时如何掌握案件繁、简,实践中值得商榷,笔者谈一下粗浅认识。

一、严格划分案件繁简界线

检察机关受理、分流案件时应区分简单刑事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和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首先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设置简单、一般和复杂三类办案程序;其次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及实践中经验总结,制定本院受理案件的繁简标准。一是在受理、分流时严格掌握标准,区分案件简单和复杂。简单刑事案件是指依法可以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案件,即处刑在三年以下的刑事案件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且对法庭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对侵犯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轻微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退缴赃款赃物,积极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取得了被害人或近亲属谅解的;同时掌握不适宜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条件如: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等,符合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的案件均可在案件分流时进入简易程序。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是指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或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认识分歧的刑事案件,或者案情复杂,人员众多,涉及面广的案件,对于明显属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分流时即进入重大案件办案程序。二是案管部门在接收、受理案件时必须对案件进行初审。审查后按照繁简类别的界线进行分类,在掌握简单刑事案件和复杂刑事案件条件后,其余均按一般刑事案件分流,对于界线不明显或有争议的,与业务部门负责人或员额检察官协商、沟通后再确定办案系统繁简程序。

二、制定繁简分流的保障措施

 (一)制定繁简分流工作制度。制度对案管部门和业务部门进行责任分工,并把开展该项工作内容纳入考核范畴,是否开展案件繁简分流,是该部门的绩效成绩中的一项,同时对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绩效考核时,应区分繁简类别,各院具体规定本院的权重折算办法,即几个简单刑事案件为一个普通刑事案件,一个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折算为几个普通刑事案件进行考核,计入个人办案绩效,该制度执行有利于业务部门的办案分配,也有利于对各办案人及办案组绩效考核的公平公正,更能够有效地保障繁简分流工作顺利开展。

 (二)规定繁简分流工作原则。在分流中是否严格按照依法原则,即严格掌握案件受理条件,严格区分案件性质,严格执行法律规定;是否遵循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必须把公正与效率相统一原则贯穿始终,在公正的前提下实现简单案件快速办理;是否充分保障诉讼参与被告人诉讼权利原则,不能因缩短办案期限而缩短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期限,缩短办案期限中不能省略法定程序等。

 (三)确定业务部门的合理配置和分工。业务部门应结合本部门人员配备,案件类别、案件的难易程度、办案人或办案组能力的强弱,拟定本部门的轮案方案和轮案组,经案管部门审核,报检察长决定后,进行后台配置,办案组成员未经检察长决定不能随意更改,轮案方案中根据办案组的强弱等情况需对各办案组办理案件的繁简做一划分,案管部门分案时结合办案部门制定的轮案方案进行合理分流。

 (四)确定专人审查,落实责任。案管部门在接受案件时,确定专人审查,根据《刑法》、《刑事刑诉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及办案部门制定的轮案方案,来确定该案的繁简程序,案管部门若审查不严,导致案件分流有误,办案部门一经发现,经主管领导批准应及时更改或调整。

三、开拓案件繁简分流的思路

实践中如何有效地开展案件繁简分流,应拓宽思路,找到切实可行而且便于操作的方式方法,才能提高办案效率,笔者认为:

 (一)从案件源头开始,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 查询刑事案件侦查时的信息。因侦查时办案人对案件的简易程度最为了解,在案件需要提请逮捕或侦结移送起诉时,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对案件附注简要说明,阐述该案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并对嫌疑人的认罪情况,退赃情况及民事赔偿情况做一说明,案管人员在受案审查、界别繁简时可结合参考,便于案件繁简分流准确无误。

   (二)加强案管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对案件实体和程序审查能力。案管人员对法律知识精通,法律运用娴熟,那么就会对案件性质、难易程度易界别。案件受理员在接收案件时不仅要掌握案件受理条件,同时要初步审查案件实体内容,对案件实体审查清楚了,案件的繁简也就掌握了。所以要加强法律、法规等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掌握法律规定,案管人员应多组织参加“岗位练兵”等学习培训活动,提高案件受理员工作能力。

 (三)加强案管人员力量,实行案管和业务部门责任分工。配强案件受理员,明确案管和业务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分工负责,落实责任。案管部门受案时,因不能延误办案期限,所以案件在案管办停留时间短,案件受理员往往对案件只做程序性的审查,就对案件进行了系统受理分流,对案件实体部分根本不了解;有些案件受理员责任心不强,受案时审查不严,随意分案;有些案件受理员因专业不同,法律知识欠缺,未从事过办案工作等情况,对案件实体审查确有困难;也有在案件多,人员少的情况下,无暇仔细审查等,均影响对案件的繁简准确界定。只有配强案件受理员,要求案件受理员需学法律而且有一定的办案经验,对案件审查时必须严格把关,逐案界定,无故分错或乱分案的也要追究责任,由业务部门监督,更改类别需经领导批准等措施,增强案件受理员对案件分流的责任心。对分流后的案件,因案情发生变化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案件类别办理的,由办案部门写出书面说明情况,经主管领导批准,报案管部门备案后,案管部门再对该案类别进行调整。

 (四)建立公检法定期联席会议机制。定期召开公检法联席会议,对案件的繁简分开办理意义和效率达成共识,建立各个环节的配合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在向检察机关移送案件时按照案件繁简标准提出适用案件类别的建议。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在提起公诉时,对简单的刑事案件,要向法院提出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和简易程序的建议。法院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繁简划分是否适当可提出意见,对案件的繁简审理程序作出决定后通知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建立定期联席机制,联席会议由检察机关负责召集,每年一次,重点对案件繁简分流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探讨,通过沟通、协调、确定,达到对案件繁简界定形成一个统一标准,便于实践操作,最终达到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的目的。山阳县人民检察院:王婕)编辑:董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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