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03 16:50:05 阅读量: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更多的监督职能,新形势下,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囊括了监管活动监督、刑事强制措施执行监督、刑罚执行(变更)监督。新增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强制医疗执行监督、财产刑执行监督、死刑执行临场监督、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同步监督和对阻碍在押人员行使刑事诉讼权利行为的监督等八大工作职责。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之广、内容之多、责任之大、工作难度之大是前所未有的,针对当前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笔者做如下探讨。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与工作重视程度的矛盾突出。
近两年来,尽管在刑罚执行及其监督方面立法、修法颇多,提升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在实践层面,基层仍受旧的执法理念、执法政绩观的影响,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刑事追诉、轻刑罚执行的现象,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仍处于较为边缘化的地位。主要表现在:一是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整体布局、长远发展规划和研讨不足。二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人员配备方面优势不足。三是检察系统的工作评价体系,未能全面考虑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性质及刑事执行检察人员在相对艰苦的环境中的工作状况,使得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很难显性地得到认同,不利于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整体推进和长足发展。
(二)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业务要求与人员配备的矛盾突出。
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繁杂,同时面临着刑罚执行、监管安全监督以及尊重和保障人权等大量检察工作,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增加及履行职能方式的改变,使得刑事执行检察的工作量俱增,而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监督方式却没有追随形势相应同步性地调整。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素有“小检察院”之称,是唯一集大多数检察权为一体的职能部门,既有贪污贿赂、渎职行为侦查权、罪犯又犯罪案件批捕、起诉权,又有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监督的权限,客观上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的综合素质要求很高,而目前因一些陈旧观念的影响,基层院普遍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重视不够,造成对刑事执行检察人员配备少、且年龄老化、骨干力量少的现状,很难全面、综合运用上述监督权限,导致有的工作难以完成,有的监督流于形式,基本不能胜任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达不到应有的监督效果。
(三)新增业务的开展与配套机制欠缺的矛盾突出。
目前,法律法规虽赋予了刑事执行检察诸多新增职能,但配套监督机制和追责机制欠缺或不够完善,导致监督不力、监督不全面、监督不平衡或监督陷入窘境。如财产刑执行监督目前没有出台规范性的操作规程,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无监督的知情权,工作开展起来有一定的困难,甚至陷入窘境。再如,强制医疗执行监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也因监督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欠缺,导致监督的效果不甚理想。由于配套机制欠缺,新增业务工作是否开展又未建立相应的追责机制,导致刑事执行检察整体工作开展不全面,新增业务工作开展不平衡。
(四)派驻检察“同化”与执法公信力的矛盾较为突出。
基层派驻检察人员在同一个监管场所连驻就是好多年,有的甚至十多年,与管教民警朝夕相处,其语言、思维、情感及处理方式逐步“同化”,监督立场逐步偏斜,往往摆不正监督者的身份,把握不住监督与配合的关系,本该依法监督的往往碍于情面而不愿监督,配合有余而监督不足。另有极少数派驻检察室与监管单位利益攸关,有的检察室办公场所、办公设备由监管场所提供,监督时底气不足,争眼时少闭眼时多,有的甚至违背原则“配合”,监督形同虚设,影响和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二、完善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几点建议
(一)加强对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长远规划及工作保障。
笔者认为,各级院党组在规划检察工作长期和短期发展目标时,充分考虑新形势下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和刑事执行检察职能的变化,从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维护被监管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来认识和制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发展的新规划,从机构更名、派驻检察机构改革、人员配备、队伍建设、监督机制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物质装备建设等方面来重视和保障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逐步推进,从监督成效的综合指标来评估刑事执行检察工作。
(二)加强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建设。
按照修改后法律规定,刑事执行检察工作不再局限于监所执法活动或与监所有关,而是涉及到刑事执行的各个阶段及各个方面,为改变陈旧执法理念,全面突显刑事执行监督职能,有必要积极推进机构更名,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将监所检察处(科)更名为刑事执行检察局(科)。按照刑事执行监督职能科学设置内设刑事执行监督部门,并有针对性地选拔综合素质较高的人员充实到刑事执行检察队伍,加强分类培训和岗位练兵,使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全面化、专业化和规范化。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监所派驻检察室建设的意见》,落实派驻检察人员工作车辆、工作补贴和办公的基本保障,建立健全权力制约、定期轮岗工作制度,加强队伍自身廉政建设,切实避免刑事执行检察干警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忘了自身职责,使监督流于形式,甚至“同化”。
(三)勇于探索实践,制定完善监督流程和工作制度。
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树立不履职就是失职的工作责任观,坚决杜绝依赖思想,克服现有困难,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勇于探索实践,勇于开展新增业务的监督。加强与公安、法院、司法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掌握监督信息,畅通监督渠道,形成工作合力,把开展新增业务情况及工作机制方案及时向同级人大、政法委、上级业务部门汇报,争取广泛支持,突出当地特色,为上级制定规范性文件及指导性工作操作规程提供典型素材,积累丰富经验。(商南县人民检察院干警:黄亚丽) 编辑:董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