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应:侦查监督部门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活动的思考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8-02 19:10:12 阅读量:

在当前高压反腐态势下,查办职务犯罪如何做到依法收集、固定相关证据,使职务犯罪案件能够达到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在查办职务犯罪的过程中准确的把握“证据”的标准,在保证案件不被泄密的前提下,让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帮助和引导自侦部门及时收集、固定、保全、完善必需的证据来保证案件质量,更是深化法律监督的制约机制,提高查办职务犯罪的效率的重要途径,加快办案速度,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

一、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查办的法律依据

     提前介入制度是高检院根据《刑事诉讼法》而制定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活动,应及时通知纠正。”这就赋予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对侦查活动行使侦查监督权。同样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在侦查环节适用《刑事诉讼法》“侦查”一章的规定,同公安机关的侦查职能相一致。

二、制约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因素

1、执法环境不良,加大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难度。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不像一般刑事案件对社会危害性那样直观,许多人对查处这类犯罪表示不理解。作为此类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广泛的社会关系,部门保护主义和地方保护主义过于严重,这样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所以侦查部门工作人员长时间地侦查达不到效果,请其他部门的人员介入更显得乏力。另外作为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面对自侦部门查处的主体的特殊性,他们又何须去得罪社会活动能力强甚至于是领导干部的人呢?回避都来不及,何谈提前介入,对自侦部门的寡将稀兵,孤军奋战听之任之。

2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的主体、对象、范围认识狭隘,实践中有很大的局限性。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此条规定首先界定了提前介入的对象仅仅是针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对检察机关内部自侦部门的侦查活动提前介入似乎是不明确,因此在传统观念上对职务犯罪侦查的提前介入更是无从提起。

实施提前介入的主体仅限检察机关侦查监督的一个部门,也就是说错误地认为侦查监督机构只能作为提前介入的主体。再次从介入的范围上说,传统的介入是没有到批准逮捕程序之前由侦查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与侦查部门的侦查人员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和纠正违法程序,然而对收集固定于案件有用的证据,帮助和发现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以致于使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审判而震慑于罪犯,保护受害人利益和宣扬法制的作用上,法律上没有明确描述,这恰恰误解了提前介入的外延和内涵,其结果是:侦查人员在侦查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过分的强化侦查意识,不注重从审查案件的角度,客观地收集证据,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对案件缺乏事前了解,导致案件退查率高,影响了自侦案件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不利于稳、准、狠打击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犯罪。而真正介入的范围应该是对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除上述作用外还有引导侦查取证,帮助侦查机关保全、完善证据,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可行性建议,正确引导侦查同时,做到依法、客观、及时、全面、准确、有力的地打击职务犯罪。

3、内部行政管理体制严重束缚了对职务犯罪案件侦查提前介入。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是对各类执法部门执行法律依法监督,反贪部门查办的是贪污贿赂腐败案件,反渎部门就是对各类行政执法单位进行严格监督,而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主要是对刑事程序法和实体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原有固定模式束缚了检察机关内部各个机构联手协作,各处、科、局、室都有自己的任务,每年的责任制就够各个机构的人员忙一年的,如果让其他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搞大量提前介入好象是力不从心;尤其是在西部偏远地区,财政经费严重短缺,办案就需经费。因此虽需配合才能攻克重大案件,由于经费短缺问题及人员不足问题只好不了了之。

三、针对以上问题提出的相应对策

1、加强领导,提高对侦查职务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的认识。

职务犯罪是社会腐败现象的一种直观表现形式。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大量的事实证明,领导的重视是搞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前提,这样,就能在人财物方面给予切实保障;就能积极协调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各组成人员,在侦查重大、疑难职务犯罪案件的时候,自侦部门准确、有效、适时地向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发出邀请,在取得主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请他们阅卷,提出相应侦查措施和可行性建议,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搞好提前介入工作,这样不仅能取得大量的、非常有效的证据,也能围绕案件拓宽自侦部门的思路。另外这样还能广辟案件线索来源,目前检察机关在获得职务犯罪线索方面是一个薄弱环节,这也是制约着自侦工作一个重要方面。对自侦工作要多一些倾斜,多一点特殊政策,建立健全各种奖励制度和提前介入制度,切实保障必要的经费和设备,在必要的时候强强联合,重磅出击。

2、正确理解法律法规,准确把握,适度操作。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383条规定的提前介入似乎仅对公安机关侦查一般刑事案件而言,在这里强调对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是否会是一种错误理解,违背了诉讼规则,从而限制了侦查人员个性思维的发挥呢?事实并非如此,而应该对《刑事诉讼规则》中内容活学活用,打破传统观念,不能误认为提前介入仅仅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时的提前介入,而在引导侦查职务犯罪案件同样适用;目前反渎工作裹足不前的情况下更应该强调各机构的强强联合,不仅欢迎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适时提前介入,还应欢迎上级检察机关对应各业务部门提前介入,指导自侦工作,省级以下检察机关需要逮捕的职务犯罪案件,由上一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批准,这样在时间不变的情况下,准确及时地批捕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同级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部门及时地提前介入就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

3、加强学习,提高办案干警的整体素质。

良好的敬业精神和吃苦耐劳的品质一直是我们应该发扬广大的,为了更好地搞好对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我们不要怕暴露我们的不足,应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在办案中边干边学,所谓走出去,就是工作中如果有不懂的地方,操作困难的地方,要虚心向领导、专家和其他业务骨干请教,珍惜各种业务培训和集体讨论;请进来就是适时地请求各级领导对自侦工作指导,尤其是侦查重大、疑难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要邀请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自侦工作的提前介入,就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等问题向他们详细介绍,虚心请教,不断强化侦查中的审查意识,使职务犯罪案件确是立得住,诉得出,判得了,确保准确、及时、有力地打击职务犯罪。镇安县人民检察院:赵明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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