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尧:检察机关如何在工作中贯彻好群众路线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19 16:14:18 阅读量:

 群众路线毛泽东思想的重要内涵之一,是中国共产党人基于中国革命的实践对马克思主义列宁主义的一个发展。群众路线方针作为我党的优良作风,不仅是指引中国革命取得胜利的三大法宝之一,而且是我们践行社会主义建设工作的重要指导思想。

  建国几十年来,群众路线在我国政治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坚持群众路线一直是我国党和政府管理社会、服务人民的重要基本原则性方针。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基本职能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同时检察机关也是党管理社会的重要机构,和其他国家机关共同担负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责任。群众路线与检察工作关系密切,坚持群众路线方针对于检察机关良好履行职责有着特殊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一、群众路线在我国检察工作中的地位

  尽管检察制度在功能或者设计目的上体现出相似性,但不同国家的检察制度由于其不同的国体形式决定了不同的本质特征。我国的检察制度是国家政治制度的组成部分,检察制度的性质由国家的意识形态和国体性质决定,这是区别于其他国家的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检察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党密切联系群众这一法宝在人民司法领域中的运用,是人民检察工作的活动原则和具体指导方针。这既是由检察工作的人民性决定的,又是检察工作的力量之源。

  (一)群众路线是检察机关工作政治性的活动原则

  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来源。《宪法》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检察机关的性质,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这一本质,决定了检察工作必须坚持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凡事想着群众,工作依靠群众,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检察工作的根本导向,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权益作为检察工作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把人民群众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满意不满意作为检验检察工作的根本标准,依法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检察权。

  (二)群众路线是检察机关工作业务性的指导方针

  从我国司法工作的发展历史看,群众路线一直是党对政法工作的主张。早在延安时期,党在政法工作中就非常强调群众路线和群众观点,倡导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政策,坚持司法活动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一切依靠群众,著名的马锡五办案方式就是其中的典型例证。建国后,我党更是将这一传统上升为国家意志,并从立法上作出具体的规定。《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刑事诉讼法》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我们检察机关从创建尤其是恢复重建以来,就坚决地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在开展各项检察业务中,检察机关在坚持依法办事的前提下,积极依靠群众办案。一方面,深入群众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积极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依靠群众调查案情,核实证据,征求群众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保证办案的准确、及时、合法。此外,还积极调动群众的力量,宣传法制,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在经济和社会不断发展的今天,检察工作更离不开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帮助,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党和人民赋予的各项工作使命就必须紧紧依靠群众,坚持走群众路线,建立血肉联系的检民关系。随着民主参与社会各项事务活动的广泛和深入,民主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的进一步落实,加之人民群众身处社会活动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又是社会各项事务活动涉及的直接对象,掌握着真实可靠的事实和信息,这些事实和信息是我们查办各类职务犯罪,开展司法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线索来源,更是我们成功办理案件的重要保证。群众路线作为检察工作的具体指导方针,贯穿于侦查、立案监督、刑事审判监督、民事行政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之中。

  当前正处于一个社会发展的非常重要的战略机遇时期,同时也是处于一个社会转型局面异常复杂的时期。经历了社会关系和社会结构的重大变迁,这些变迁对社会各群体的利益关系产生了重大影响。利益关系的改变,必然产生新的矛盾,产生新的社会问题。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形成新的社会难点和难题。尤其是近年来,由于发展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的问题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增加,上访、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频发。这些问题处理不好,不仅会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而且会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化解社会矛盾是新形势条件下党中央对检察工作的提出的新要求,也是新的历史阶段群众路线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在检察工作中的新内涵。在我国人民内部矛盾为主要矛盾的社会里,检察机关完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机制尤为必要,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检察机关在社会矛盾化解系统中主要涉及的是化解与违法犯罪行为有关的社会矛盾。当前检察工作需要在宽严相济政策指导下完善和创新工作机制,树立执法办案就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理念,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要重视做好矛盾调解、释疑解惑、息诉罢访、案结事了,建立社会矛盾过滤机制和社会矛盾化解机制。检察工作必须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原则,把化解社会矛盾多少和执法的社会效果作为评价业绩的重要因素。

   三、坚持走群众路线,提高群众工作能力,创新检察工作运行机制

  (一)加强群众工作意识,树立以人为本检察观

  思想决定行动,观念制约发展。贯彻群众路线、加强涉检群众工作首先必须在思想认识上摆正观念,我们决不能脱离群众,也不能害怕群众,更不能敷衍群众。要真正解决对人民群众的态度问题,增进对群众的感情,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树立以人为本的检察观。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是历史进步的结论。它要求一切从群众的需要出发,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实现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强化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切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公益

  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和呼声很高,与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相适应,检察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必须进一步加强。同时检察工作保护社会公益的宗旨也需要通过强化法律监督职能来实现。检察工作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依法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要重点加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加大对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的打击力度。从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把维护社会安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来谋划、部署,重点打击黑恶势力、故意杀人、“两抢一盗”、涉赌涉黄等恶性犯罪,突出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

  第二,加大查处和预防司法不公背后职务犯罪的力度。加强对司法腐败、权钱交易、徇私舞弊等问题的监督,集中力量严肃查办一批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大要案,以赢得人民群众的支持和拥护。要加强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研究,认真审查当事人举报、控告和申诉,继续强化侦监、公诉、 控申、民行与侦查部门的配合协作,合力查处和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树立法律监督权威。

  第三,依法强化各项诉讼监督,发挥好维社会公平正义和公益的职能作用。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认真贯彻执行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对立案、侦查活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完善和细化加强诉讼监督的措施:探索建立与侦查机关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对立案后侦查工作的跟踪监督机制,健全完善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机制,健全对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开展调查、纠正违法的程序和方式,加大对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力度,完善检察机关办理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完善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建立刑罚变更执行同步监督机制,强化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加强对涉及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征地拆迁、人身损害赔偿等案件的监督,认真执行《关于民事行政执行工作检察监督的意见》,会同有关部门探索贯彻调解优先原则的机制和方式,积极开展调解监督、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检察建议等检察监督工作。

(三)创新检察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积极化解社会矛盾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群众路线对政法工作的时代要求。检察工作必须从运行机制上作着眼于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在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的基础上,主动把执法办案工作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使执法办案的过程变成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过程。检察机关要讲究检察办案的方式方法,真正在解决群众反映的实际问题上下功夫,把法、理、情统一于执法办案中。  

   第三,建立健全检察与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建立依托“大调解”工作体系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机制。对民事申诉等案件,坚持抗诉与息诉并重,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基础上,积极支持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努力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对轻微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探索建立运用和解方式解决问题的机制,明确适用刑事和解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对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陕西镇安县人民检察院:邹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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