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一男子图暴利,贩卖问题食盐,法不容

来源:陕西法制网 时间:2017-07-11 11:33:13 阅读量:

 贪图暴利,贩卖来源不明的问题食盐,触犯法律终被抓。近日,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县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645日,被告人李某某从西安市长安区一个自称“老刘”的男子那里以每大袋60元的价格 购买了40大袋“精制海藻碘盐”。同年46日下午,李某某开车拉着妻子曹某某、邻居余某某2人来到高坝店镇赵家河村,以100元每大袋的价格对外销售食盐24大袋,共计504公斤。后经群众举报被山阳县盐务局查处。经鉴定:本次所销售的批号为Y2015022D405的“海藻碘精制盐”样品所检项目中“碘”不合格。山阳县公安局随后对此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强制措施。

本案进入进入起诉阶段后,检察机关认为李某某销售的“碘”不合格的食盐,可能造成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了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应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李文军贪图暴利,无视国法,为了贪图私利,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权,其行为影响恶劣。深陷囵圄,纯属自食其果。

                   (山阳县人民检察院  徐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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